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2002年修正)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2002年修正)

ID:34211332

大小:155.50 KB

页数:19页

时间:2019-03-04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2002年修正)_第1页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2002年修正)_第2页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2002年修正)_第3页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2002年修正)_第4页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2002年修正)_第5页
资源描述: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2002年修正)》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江苏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条文依据、参照备注、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三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

2、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应当保证职业卫生管理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其资金投入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并对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并给予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适当的岗位津贴。《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法》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

3、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明确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规划,与安全生产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考核,并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必须的工作经费。《职业病防治法》第十条:“政府职责19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

4、法履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

5、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职业病检查、诊断、鉴定与统计工作。人

6、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工伤保险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职业病防治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苏编办发[2011

7、]4号):略《职业病防治法》第十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职责19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告知义务,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

8、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安全必须管职业卫生。县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