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办法

玉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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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社会保障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桂政发〔1999〕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桂政发〔2010〕30号)精神,结合玉林市实际,

2、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原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权利与义务对应,不缴费则不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第三条统筹范围和对象。(一)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玉林市玉州区、北流市、容县、陆川县、博

3、白县、兴业县、福绵管理区、玉东新区等行政区域内(以下统称“统筹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本规定执行;(二)凡在本统筹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中央、自治区驻玉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自谋职业者(下称“灵活就业人员”)等,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的市、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待遇不变,

4、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统一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四)在统筹区内各用人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参保登记和缴费第四条 参保登记。(一)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二)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原则上

5、整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严禁选择部分员工参保;(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统一为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第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一)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以个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广西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上年度广西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新成立单位或职工个人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以上年度广西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二)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广西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6、为缴费基数;(三)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以上年度广西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四)破产、改制企业提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广西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五)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确定。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率。用人单位或个人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选择如下方式之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参加“统账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均应参加“统账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为缴费基数的6%,职工缴费率为本人缴费基数的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率为缴费基数的8

7、%。参加“统账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享受门诊、门诊特殊慢性病和住院统筹医疗待遇;(二)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按“统账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经审批,可只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率为缴费基数的4.2%。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待遇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三)参保单位合并、分立、转让、终止时,应当按规定程序清偿欠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破产、改制企业破产日或改制日已退休人员,个人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8、保险费年限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享受相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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