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发放程序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发放程序

ID:34265894

大小:203.00 KB

页数:27页

时间:2019-03-04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发放程序_第1页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发放程序_第2页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发放程序_第3页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发放程序_第4页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发放程序_第5页
资源描述: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发放程序》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附件1:《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和《生鲜乳准运证明》发放程序  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程序。  一、《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发放程序  根据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生鲜乳收购站需向所在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鲜乳收购。奶畜养殖者只能向取得《许可证》的生鲜乳收购站出售自养奶畜产的生鲜乳,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生鲜乳。  (一

2、)申请  1.首次申办《许可证》,原《许可证》有效期满需换证,以及收购站迁址或收购场所、设备等发生变化需重新办证的,由开办单位和收购站填写《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申请书》,并附上《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申请书》中要求上报的其他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上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一份,自留一份存档。《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申请书》格式在广东农业信息网(http://www.gdagri.gov.cn)下载。  2.变更收购站开办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的,由开办单位和收购站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上写明变更事项及原因)和原《许可证》原件,并提供当地工商部门出

3、具的在有效期内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变更法人的,还需提交法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7—  3.变更收购站名称、负责人、地址名称或收购地域范围的,由开办单位和收购站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上写明变更事项及原因)和原《许可证》原件。变更负责人的,还需提交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地址名称的,提交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变更收购地域范围的,提交与被收购养殖场合作协议复印件。  (二)受理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内容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

4、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核和发证  1.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首次申办《许可证》、原《许可证》有效期满需换证,以及收购站迁址或收购场所和设备等发生变化需重新办证的,审核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收购站后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对变更开办单位名称、法人代表以及收购站名称、负责人、地址名称或生鲜乳收购地域范围的,审核申请材料后作出是否发给新证的决定。同意发证的,发给《许可证》;不同意发证的,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发证后,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将《许可证》复印件,分别报省级和地市级畜牧兽医部门各一份。  2.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

5、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收购站现场核查和发证工作。  3.《许可证》编号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则编写:编号由汉字和阿拉伯数字组成,共14位,首位是“粤”,第2位至第7位是县级行政区域代码;第8位至第11位为年份号,并加括号;第12位至第14位为顺序号。例:广州市辖区第一个获证的生鲜乳收购站许可证编号(2009年发证):粤440101(2009)001。—7—  4.《许可证》有效期2年。首次申办《许可证》,原《许可证》有效期满需换证,以及收购站迁址或收购场所和设备等发生变化需重新办证的,有效期从发证之日起算;变更

6、开办单位名称、法人代表以及收购站名称、负责人、地址名称或生鲜乳收购地域范围的,沿用原证号,在《许可证》最下面注明更改事项和原获证日期,有效期从原获证之日起算。  二、《生鲜乳准运证明》发放程序  根据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一)申请  车辆所有者填写《生鲜乳准运证明申请书》,并附上《生鲜乳准运证明申请书》中要求上报的其他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上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一份,自留一份存档。《生鲜乳准运证明申

7、请书》格式在广东农业信息网(http://www.gdagri.gov.cn)下载。  (二)受理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内容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核和发证  1.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审核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车辆后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同意发证的,发给《证明》;不同意发证的,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发证后,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将《证明》复印件,分别报省级和地市级畜牧兽医部门各一份。  2.

8、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车辆检查和发证工作。  3.《证明》编号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