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黎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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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訊公開查詢:http://www.zurich.com.tw免費申訴電話:0800-880550消費者可至本公司總、分支機構、網址查閱或索取書面資訊公開說明文件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保險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業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蘇黎世產物個人責任保險(第三人體傷、死亡、財損)95.5.8金管保二字第09502041760號函核准95.12.28台蘇保行展字第125858號函備查第一章承保範圍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本保險

2、契約所載之條款及其他各種附加之條款、要保書、批單、批註及與本保險單有關之要保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之構成部份。本保險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第二條承保範圍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意外事故致第三人發生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並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第三條名詞定義本保險契約所使用之名詞,其定義如下:一、要保人:係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本公司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二、被保險人:係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三、恐

3、怖主義: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理念或其它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四、中華民國境外:係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其統治權所及之地區以外之區域。第四條除外原因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一、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征用所致者。二、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所致者。三、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四、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五、

4、因颱風、暴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地陷等天然災變所致者。六、因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者。七、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八、被保險人因所有或使用或管理飛機、船舶及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者。九、因被保險人對他人之毀謗、恐嚇、肢體動作、性騷擾或防衛過當所致者。十、因各種傳染病或精神病所致者。傳染病係指行政院衛生署依據傳染病防治條例所稱之傳染病。十一、因被保險人酒醉或受毒品藥物影響所致者。酒醉係指飲酒後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受毒品藥物影響係指吸食、注射或服用鴉片、海洛因、安非他命、古柯鹼、大麻、迷幻藥品或其他違禁藥

5、物。第五條除外責任對於下列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一、各種罰金、罰鍰、違約金或懲罰性損害賠償。二、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前述所稱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三、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時,不在此限。四、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五、被保險人因從事商業、執行公務或執行與其職業相關之業務所致之賠償責任。六、被保險人對其家屬或受僱人所致之賠償責任。七、被保險人從事各種競技、比賽、特技或表演活動時所致之賠償責任。八、被保險人因建築或修建房屋或進行任

6、何工程而發生之賠償責任。九、於中華民國境外所發生之賠償責任。第二章一般事項第六條賠償責任之限制依據本保險契約之規定,應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時,悉以本保險契約「保險金額」欄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意外事故」之保險金額,係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對所有身體傷害及財物損失之賠償限額。第七條保險費之交付、第二期以後保險費之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除經本公司同意可分期繳納保險費外,保險費應於本保險契約訂立時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交付保險費時,本公司應給與收據為憑。除經本公司同意延緩交付者外,對於保險費交付前所發生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

7、責。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保險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保險契約自寬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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