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法院立案工作管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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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法院立案工作管理探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两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近年来上级法院对立案工作的要求,立案庭主要有三项职能:一是立案职能,即刑事、民商事(包括破产案件)、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的审查受理和立案,与立案直接相关或由立案庭处理有利于案件审理的程序性工作,如管辖权异议和管辖权争议案件的办理、诉讼费缓交申请的审查与手续办理、诉前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等;二是协调职能,负责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

2、与立案,组织协调人民法院的信访工作,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处理各级领导机关的交办工作;三是监督管理职能,主要通过组织实施和参与案件流程管理,对案件实行排期开庭、开展审限跟踪等管理。作为法院立案庭庭长,针对当前具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如何“规范立案行为,促进立案公正,提高司法能力”作一探讨。一、审查立案工作诉讼是公民救济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有效的手段。依法受理各类案件,是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的前提。随着改革的深入、利益的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矛盾相当

3、复杂,如何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国企改革、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稳定的关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大局,对立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立案是法院审理案件的第一道关口,从事立案工作的审判人员,不仅要具有全面的业务知识,还须增强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要认真执行上级法院的规定和要求,坚决杜绝把当前仅凭法院自身无力解决的突出矛盾纠纷引入诉讼程序,把矛盾焦点引向法院,坚决防止因立案审查把关不严而使法院的审判成为引起社会不稳定的“导火索”和“火药桶”。因此,对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民事纠纷,坚决不能受理。对属于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

4、也要严把管辖关、证据关、收费关。要排除干扰,依法及时受理各类行政案件,认真落实省法院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原告起诉权的指示精神,依法应当受理的坚决及时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应受理的,应先行受理。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行政案件将会大量增加,基层法院审理确有困难的行政案件,可报请中院审理或由中院指定其他基层法院审理。审查受理各类案件时在理解和适用法律上确有困难的,要报院领导决定,必要时也可向上级法院请示。(一)民商事案件立案审查我国人民法院对民商事案件奉行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无人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启动

5、审判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争议,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寻求司法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从四个方面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第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关于原告资格的立案审

6、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了侵害,只要有证明其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基本证明材料,就有资格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至于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否真正受到侵犯,不属于立案审查的范围。即在审查起诉阶段,原告资格问题的审查,仅限于对起诉人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进行形式审查,只要起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就符合了原告的基本条件。至于原告的权益是否属合法权益,合法权益的范围是否在“人身权、财产权”的范围之内,

7、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是违约或是侵权,有无明确的案由等等,均不应在立案环节来进行审查,因为实体的审查是由审判人员审理阶段进行的。且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在民事诉讼中非常复杂,不通过案件的仔细审理,仅在审查立案阶段很难把相关问题都弄清楚。因此,本人认为,人民法院应当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的本意,在立案审查阶段,对原告资格从宽掌握。第二、关于被告资格的立案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就符合起诉条件。由此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立案审查时对被告的要求是非常低的,只

8、要原告起诉时,所诉被告具体、明确,同时符合其他起诉条件就应当立案受理。“明确的被告”,简单地说,就是指原告所诉被告是清楚的、具体的、可以指认的、不存在任何含糊的、能够确定的,至于被告是不是适格,是不是正确,不应当属于立案审查的范围。“适格被告”不属人民法院立案审查的范围,“明确的被告”才是人民法院立案审查的法定标准。因此,被告是不是适格,并不影响当事人的诉权。只要当事人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并符合其他起诉条件,其诉权就已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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