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价格信用联合激励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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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价格信用联合激励惩戒信息共享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价格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信用信息的认定、审核、发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价格信用信息包含诚信典型红名单(以下简称红名单)和违法失信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红名单是指经过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经营者模范遵守价格相关法律

2、、法规、规章的相关信息;黑名单是指经过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经营者存在严重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相关信息。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18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规范审核、分级负责、动态调整”的原则,对价格信用信息的认定、审核、发布、使用等活动,按照各级价格监管“双随机”抽查单位名录库,分级认定,独立上报,各自对所认定的红名单、黑名单承担管理义务及法律责任。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列入红名单:(一)连续3年无价格违法行为,并获得本级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授予价格诚信单位荣誉称号的(时间自本办

3、法施行之日起计算);(二)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列入红名单的其他情形。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列入黑名单:(一)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计算);(二)部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但不停止违法行为或拒不整改的;(三)实施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四)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列入黑名单的其他情形。第八条18红名单信息内容包括经营者名称(或个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其公民身份号码、列入事由(含认定为诚信典型的事实及理由,或被授予价格诚信单位荣誉称号的事实、

4、有效期限、发文机关名称、文号等)、信用记录查询情况、信息移出日期及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第九条黑名单信息内容包括经营者名称(或个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其公民身份号码、列入事由(含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及理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等)、信用记录查询情况、整改情况(含是否完成整改、完成整改日期等)、信息移出日期及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第十条红、黑名单生成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查询国家和我省主要信用信息系统,严格审核经营者信用状况。第十一条红、黑名单应经价格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领导召集会议研究

5、,提出初步方案,报主要领导审签后形成拟列名单。第十二条拟列名单应当在价格主管部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按照我省违法失信黑名单和诚信典型红名单的相关管理办法,告知拟列名单中的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第十三条18在拟列名单公示期内,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名单中的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相应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价格主管部门复核后认为异议属实的,应当对拟列名单中的相应内容予以更正或撤销;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原公示内容。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回复复核结果,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拟列名单经公示后,正式

6、生成红、黑名单,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名单生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至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第十五条红名单的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时间自价格主管部门向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相关信息之日起计算。第十六条黑名单的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时间自经营者全面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在黑名单有效期内,经营者再次发生价格违法行为的,其信息公开期限予以重新计算。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应信息报送至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重报黑名单信息移出日期及相关整改情况。第十七条列入红名单的经营者,在红名单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移出:(一)被撤销价格诚信单位荣誉称号的;(二)在日常监

7、管过程中,被价格主管部门查实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三)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前移出红名单的其他情形。18发生上述情形,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并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至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告知经营者并说明移出理由。第十八条列入黑名单的经营者,在黑名单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相应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提前移出黑名单的书面申请:(一)全面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采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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