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法正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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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与正义(上)  王振东  一、第一节正义在法价值论中的统帅地位  (一)一、正义是人类一种最基本的价值理想  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人类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对正义的追求。正义始终被人们视为人类社会一种最基本的崇高美德和价值理想。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坚定不移地捍卫正义这一人类崇高价值,不但为思想理论大家所崇尚,而且深深地植入人类的每一根神经当中。按照冯友兰先生的话说,正义“是绝对的命令,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有一定的应该做的事,必须为做而做。”正义正是人类这样一种源出的、基于内在冲动而产生的最基本的价值理想。  

2、1、西方正义意识起源  从下面两个角度来看,西方正义意识不但起源很早,而且它是对西方文化的价值取向起奠基作用的、源出的基本的观念意识:  第一,从词源学的角度看,“正义”一词在西方源出于古老的拉丁语justitia,它是由拉丁语“jus”一词演化而来的。“jus”最初有正、平、直等含义,后来由此词发展而来的英文“justice”一词,根据《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的解释,它不但具有公平、公正、公道、合理、公理、正义等含义,而且还具有法律制裁、司法、审判等含义。可见,正义作为一种基本的法价值,仅从词源学的角度

3、看,它就具有久远的传统。...  第二、从早期法律思想家的论证来看,正义是法产生的基础和基本前提。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历来被认为是西方文明的思想奠基者,他们的法论,可以说都是从正义论开始的。柏拉图的传世之作《理想国》的全部内容都是围绕着探讨什么是正义和公正的问题展开的;作为柏拉图学生的亚里士多德虽然在政体主张、法治与人治关系问题上同其恩师有所差异,但他也认定正义是人类至善的美德,并认为“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好坏完全以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服从法律就是服从正义,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正义的实现。”不但

4、如此,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经典性分类,可以说奠定了正义分类研究的基础,并且一直影响至今。  2、中国正义意识产生  据笔者初步考证,中国“正义”一词最早可能出自先秦儒家最后一位思想大家荀子之口,《荀子儒效》云:“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也。”应该说,“正义”一词在汉语中出现并不是十分久远,但是,中国人的正义意识却很早就已相当发达,这不仅表现在中国人很早就以“直”、“公”、“正”等概念来比附今日正义一词的内涵,而且中国人很早就发明了“义”这一重要词汇,并进而在春秋时期先以儒墨、后以儒法为对立两极,展开了

5、空前并且继后数千年的义利大争论。当然,笔者并不认为以儒家为首的传统中国人所称之“义”就是正义概念本身,但的确“义”字中孕育了正义概念的若干重要基因。“义”字在甲骨文中就有了,其繁体形态由“羊”、“我”二字会意而成。据清代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引《考工记》注云:“羊,善也。”羊在上古时代被认为“是聪明正直、公忠无私、极有理智的动物,所以古人也就以羊为美善吉祥的象征。”“我”字的本义,根据考古发现是指一种戈形武器,后来才被假借为第一人称代词。因此,由羊、我二字会意而成的义字的本意是:以“我”(由特殊兵器到第一人称

6、,由特指而泛指,从具体到抽象)的力量,捍卫那些美善吉祥、神圣不可侵犯的事物及其所代表的价值。“义”字最初所具有的人应该捍卫美好崇高价值的庄严境界,恰恰是后来人类正义概念的最本质的内核。  (二)、正义作为一种法价值对其他法价值具有优先性...  正义意识和观念,无论在在西方还是在东方,都是人类一种基于内在冲动而产生的源初的美好追求。不仅如此,作为一种法价值,正义更是社会的一种首要价值。正如约翰?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开宗明义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

7、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和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了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常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允许我们默认一种有错误的理论的唯一前提是尚无一种

8、较好的理论,同样,使我们忍受一种不正义只能是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罗尔斯的这段著名论述,不仅指出了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而且论证了:第一,正义作为一种法价值,它对法的效率价值具有优先性;第二,作为法价值,正义对自由具有优先性。如果我们把罗尔斯的上述思想扩展开去,我们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正义作为一种首要法价值,它对其他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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