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说理式行政许可文书制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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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江市说理式行政许可文书制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推行说理式行政许可文书,提高行政许可文书制作水平和案卷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行政许可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撤销、注销、听证等行政许可文书的制作。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有特别规定,需使用申请书格式文本等专用行政许可文书的,应按照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制作规范执行。第二章文书制作基本要求第三条制作的文书应当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2、定,第四条文书应使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电脑打印。文书填写应当字迹清楚、文字规范、书面清洁。第五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退还凭证可以使用行政许可专用章。第六条向申请人颁发下列行政许可文书或证件的,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10-(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等;(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第七条行政许可承办机构制作文书时应当按

3、照规定的格式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修改人应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签名或盖章。第八条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文书中除编号和价格、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第九条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第十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等对外送达的行政许可文书应当编注案号。编号模式为:行政许可机关简称+许可类别+文书类别+年份+文书顺序号。例如:镇江市烟草

4、局2011年作出的第10号行政许可决定书应编号为:镇烟专许准[2011]010号。第十一条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一)根据当事人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二)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10-(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四)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第十二条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

5、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捺指印确认。第十三条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第十四条文书中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核意见、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没有歧义。第十五条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当事人直接签收;当事人不在场的,可以由其配偶或者成年直系亲属代签收,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代签收人与当事人的关系。第十六条文书中注明加盖许可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

6、端正,要“骑年盖月”。第十七条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申请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的事项、权限、期限、签发日期等内容。第十八条文书使用纸张为国际标准A4型(即长×宽为297mm×210mm),页边与文字区尺寸为:上白边(天头)宽25mm;下白边(地脚)宽25mm;左白边(订口)宽30mm;右白边(翻口)宽25mm。第十九条文书使用word文档格式。-10-第三章具体文书适用及制作第二十条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适用于行政许可事项的新办、延续和变更。申请方式包括:信函、电话、传真、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第二十一条行政许可申

7、请材料接收凭证是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接受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给申请人出具的文书。接收凭证应当注明所接收材料的名称、数量等内容。即办件可以不出具。第二十二条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是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当场或者接收材料后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所出具的文书。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将缺少的材料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一一据实详细填写,并告知申请人将补正材料尽快提交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第二十三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是在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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