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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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建一〔2016〕74号各市财政局、经信委,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做好我省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管理工作,省财政厅、省经信委联合制定了《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6年5月17日      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

2、政办发〔2015〕115号),做好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工作,提高营销补助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使用除汽油、柴油之外其他类能源作为动力来源的汽车,主要包括电动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甲醇汽车、燃气汽车。本办法所称营销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实现产品销售以后而给予补助的资金。第三条营销补助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第一章部门管理职责第四条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工作主要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以及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按照各自职能

3、分工负责。第五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受理、审核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营销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向省经信委提出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初审名单。第六条省经信委负责做好营销补助资金的材料复核和业务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对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出的营销补助企业、产品初审名单进行复核,并提出营销补助资金计划报省财政厅;(二)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营销补助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三)牵头开展营销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做好营销补助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划及方案,研究确定省级营销补助资金年度预算;(二)对省经信委提报的新能源汽

4、车营销补助资金计划在规定期限内下达资金预算;(三)对营销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一章补助范围、方式及标准第八条补助范围:山西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以下简称《公告》),从2016年1月1日起实现终端销售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均可申请营销补助资金(以销售发票载明时间为准),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实现终端销售的甲醇汽车、燃气汽车生产企业均可申请营销补助资金(以销售发票载明时间为准)。第九条营销补助资金主要采用补助支持方式,专项用于降低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成本。消费者直接按销售发票载明的销售价格扣减营销补助资金后支付购车款。

5、第十条补助标准:2016年1月1日起,电动汽车补助按照国家同期补助资金1:1标准执行。2016—2017年,甲醇客车0.5万元/辆,甲醇重卡0.5万元/辆,甲醇轿车0.25万元/辆,甲醇多用途乘用车0.1万元/辆;燃气重卡0.5万元/辆,燃气轻(微)卡0.1万元/辆。国家、省和省以下各级补贴资金累计总额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90%。第一章申报程序第十一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出营销补助资金申请,并将相关材料汇总成册(一式三份),于每季后下一月(4月、7月、10月、次年1月)10日前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申报上一季度申请营销补助资金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一)资金申请

6、文件,需明确当期符合申请条件的新能源汽车销售数量及申请营销补助资金数额等;(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营销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基本信息材料(初次申请时提供。以后相关信息变更时,只需提供变更信息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明、企业生产资质《公告》信息材料;(四)车辆销售基本信息材料,包括:车辆《公告》信息材料、车辆出厂合格证、销售发票、消费者身份证明材料。其中,销售给法人用户的需提供法人用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明;销售给个人用户的需提供用户居民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以上材料除申请文件和申请表外,均提供复印件(必要时

7、需提供原件,审核查验后退还)。第十二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受理营销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于每季后下一月(4月、7月、10月、次年1月)25日前向省经信委提出上一季度审核结果。对不符合申请营销补助资金条件的企业、产品,要及时告知申请企业。第十三条省经信委对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出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营销补助资金计划。第十四条省财政厅根据省经信委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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