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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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摘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定义及确认条件进行了分析,就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是否确认收入,探讨了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及会计处理。Abstract:Inaccordancewith“AccountingStandardsforBusinessEnterprisesNo.14-Income"definitionandrecognitioncriteria,VATregardedassalesandaccountingtreatmentonVATdeemedsalesrevenueisrecognized.关键词:视同销售;会计处理Keywo

2、rds:regardedassales;accountingtreatment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3)06-0152-020引言根据现行增值税法的规定,应将以下行为视同销售:①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②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③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④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产品;⑤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①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非同一县、市)用于销售,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②销售代销货

3、物;③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作为“销项税额”处理还是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视同销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为了便于征收管理,会计上将其作为"销项税额”处理,即然视销售行为,在发生时就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视同销售行为是否通过销售收入账户核算,在理论上和实务上有两种做法:一是不通过销售收入账户核算,直接按成本结转,同时按售价计提销项税额;另一种是按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再结转销售成本,即按正常的销售程序核算。视同销售货物在会计上是否确认收入,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收入的定义及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判断。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

4、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一方面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另一方面也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以下分析8种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这类业务并非销售活动,因为企业并未获得经济利益,但按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稅。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不是企业的日常活动,即不会导致所有者权益

5、增加,也无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也不会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不符合收入的定义。因此不能确认收入只能按成本结转。按应纳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所赠货物的成本,贷记“库存商品”、“原材料”等,按所赠货物的成本与所赠货物售价与之计算的应纳增值稅之和借记“营业外支出”。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按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会计处理时按货物的售价及与之计算的应纳增值税之和借记“应付股利”,企业将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的确定条件,是一种间接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因此符合收入定义,是企业的日常活动,表现为企业负责减少。按应纳增值

6、税贷记“应交稅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货物的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存货投资并非销售业务,而是一种资产转变成另一种资产的业务,不改变所有者权益,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但这种转变使存货未经销售面进入消费,因而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和支付的加工费中记入“进项税额”的增值税就流失了,购买货物时记入“进项税额”的也增值税就流失了,企业就占了国家的便宜。因此,税法明确要求,按所投资货物的售价与之计算的应纳增值税之和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应将自产货物投资作为销售收入处理,按市场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贷记“主

7、营业务收入”,按应纳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①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这种行为符合收入的定义和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就是会计上的用于支付非货币性职工薪酬。②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同用于非应税项目一样,不能确认收入,只能按成本结转,货物仍在企业内部转移使用,一方面不能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另一方面它不符合收入定义。5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并非销售业务,不符合收入定义,企业将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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