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模式风险防范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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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众筹模式风险防范机制研究2015-04-19在我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促进民间金融的合法化、正规化一直是我国金融改革的热点,众筹模式无疑为同时解决这两大难题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互联网金融发展刚刚起步,存在很多的法律风险。比如,众筹融资,可能就涉及非法集资问题。类似的问题,怎么从法律上突破?一、研究背景众筹模式开拓了民间资本与实体经济的对接通道,利用众筹平台可以连结众多的民间投资者,互联网是高效、公开的信息传播平台,投资者可以根据偏好选择投资项目,有效地集中了人们手中的闲散资金。众筹融资活动缺乏制度管制,游离于正规金融体制外,处于合法的边缘,面临各种风险。因此

2、,我们必须加强对众筹平台的规范指导和合规建设,最大限度激发众筹模式的巨大潜能。在此前提下,我们应该加强众筹模式的风险管控,并建构一套风险防范机制来对其进行规范管理,通过制度优势来克服众筹模式的负面效应,以期能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一面的发展,从而引导众筹模式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二、众筹模式存在的风险1.众筹模式法律风险债权类众筹一般形式为P2P模式,其最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在目前监管层面,由于对互联网金融持积极开放的态度,因此债权类众筹可以创新发展,但不能触碰法律红线。第一条法律红线:理财资金池模式

3、,即P2P平台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使投资人的资金进入平台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第二条法律红线: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P2P平台未尽到对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甚至发布虚假借款标的。第三条法律红线:典型的庞氏骗局,即P2P平台发布虚假借款标的,并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进行资金诈骗。股权类众筹目前是法律风险最大的一类众筹模式,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是非法证券类犯罪。若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属于非法证券类行政违法行为,归属于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管辖和受理。目前监管层证监会已经开始调研股权类众筹存在的相关问题。由于我国股权类相关法律尚未完善,股

4、权类众筹发展受到约束,其在创新发展的同时应严格遵守以下法律红线:不向非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不向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不得釆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对融资方身份及项目的真实性严格履行核查义务,不得发布风险较大的项目和虚假项目、对投资方资格进行审查,告知投资风险以及不得为平台本身公开募股。相对而言,奖励类众筹是法律风险最小的众筹模式。但是如果奖励类众筹不能够规范运作,使融资方有机可趁发布虚假信息,则可能存在集资诈骗的法律风险。捐赠类众筹如果规范运作的话,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但是如果被虚假公益项目信息发起人利用,则可能触碰集资诈骗类刑事法律红线

5、。1.众筹模式投资风险目前国内众筹平台尚未引入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风险隔离。众筹平台投资者的支付方式一般为项目投资者将募集的资金直接划入众筹平台的专用账户,而不是将资金划入权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果项目募集成功,由众筹平台直接将相应款项划入或分批划入项目发起人相应的账户;如果募集失败,则由众筹平台负责将募集的款项退给项目投资者。在这种情况下,众筹平台和募集资金之间并没有进行风险隔离,其资金运作的透明度不足。众筹发起项目一般需要持续一段时间才会募集成功,此期间已经筹集到的资金在众筹平台的专用账户会产生孳息,其孳息归属问题众筹平台未进行相关规定。长期以来,国内的信用

6、体系不完善,在此环境下,众筹平台上的创意项目或救助项目的真实性容易遭到质疑。从而会导致好的项目支持率较低或者真正需要救助的项目未能获得资金。另外在众筹项目成功募集之后,后期的运行监督机制尚不完善,从而导致投资者不能在规定的时间收到相应的回报。同时不能排除项目发起者恶意诈骗的行为,从而给投资者带来经济损失。2.众筹项目设计侵权风险互联网开启了侵权活动的方便之门,而且使得侵权活动成本最低化甚至无需支出任何成本。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基本是众筹平台关注的核心问题,由于众筹项目的创意在募集期间极易被剽窃,因此众筹项目发起人在发布项目时会更加谨慎,从而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众筹平台

7、的快速发展。网络著作权的立法实践在为著作权人设定了一系列新型权能的同时,也为侵权行为人施加了相应的新型义务和责任,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定,同时为侵权行为人设定了禁止从事“未授权网络传播行为”的义务和责任。依据这一新型权利和义务关系,任何人意欲通过互联网发布、披露、传播或以其他形式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必须事先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否则即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向著作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三、众筹模式风险防范措施1・众筹模式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作为债权类众筹平台,应回归平台类中介的本质,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准确的点对点服务,

8、不得以平台为资金融资方提供担保,不得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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