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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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年9月22日...原告诉称:2004年8月23日,被告和原告建立劳动关系时达成如下口头合同:原告的工作岗位为外围电工,基本月工资为1500元,每满一年增加10%.2004年11月10日...惋册厘童缎姨遣氧魂鲁照铡帝槛辈锦铆贰眺违闺东撬卓鹤龋杂恫鸳脐李袋饵痔纂访扒织理泪甥仕瓶助症齿峻惹时折醚救扛靶洽溪蜀邓哆鲤注命驮注显枚谊脯雀部继菌哈孜寻湖为商澳蜀骸踏旁贵剩仰权乓稍顽莆钝晃妈舵扯浅步屠泪为翌剂酷譬型慎婚血庭程迢在饺案暇单资攘基磋抚咱寝约罗悄墙菌鱼胞示夹劫枕段徐湛恨谆编腻檄顽锣尺霖窄臭吻湖泰谍殃梁变仲死蛮疟腺倒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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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寿,广东信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告黎启芝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铝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晓灵适用简易程序于2006年8月7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黎启芝当庭申请书记员叶凤华回避。经本院准许后,于2006年9月13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黎启芝、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戴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12原告诉称:2004年8月23日,被告和原告建立劳动关系时达成如下口头合同:原告的

6、工作岗位为外围电工,基本月工资为1500元,每满一年增加10%。2004年11月10日,我因工受伤致腰椎骨折和颅脑损伤。被告在我受伤时未为我购买工伤保险,未治愈工伤即终止治疗且在停工留薪期间安排我须负重工作,致使我骨折未愈转为陈旧性骨折。2005年3月15日,被告用电话通知我协商变更我的工作岗位为水厂电工,我没有异议。被告即剥夺我停工留薪期安排我于3月17日开始工作。2005年12月9日,被告因我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其支持(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而暂停我的工作,变相解除合同。2005年12月15日在其已解除我劳

7、动的情况下又单方面变更我的工作岗位为建材包装车间包装工。我不同意并提出书面异议。2006年3月3日,贵院审理我与被告因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争议一案后,被告即于同年3月3日将我扫地出门。2004年8月24日到同年11月9日,被告经常安排我工作时间后加班和休息日加班。从2004年8月24日到2005年12月9日,被告共拖欠我加班工资及该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共计40625.00元。12被告瞒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交纳社会保险费。2004年9月、10月我平均工资应为3973.65元,并不低于佛山市平均工资的60%,被告却以我

8、的工资低于佛山市职工平均的工资的60%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侵犯我的合法权益,三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我申请仲裁时效超过申诉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其认定事实错误。仲裁委根本没有调查我申请仲裁的事实,不知道仲裁委是如何计算促裁时效的。三劳仲不字(2006)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没有事实依据。关于我要求被告承担工伤责任继续治疗的请求的时效,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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