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郭翔民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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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一重点理论从其在体系中地位属基本法;从法院代表国家地位与行使审判权,诉讼参与人需要服从方面为公法;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为部门法。中国领域内进行的民诉活动均适用本法,无论当事人国籍。空间效力及于领土延伸部分和我国驻外使领馆。(一)必读法规1.民诉部分(1)《民事诉讼法》;(2)《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4)《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5)《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须有一方为人民法院。主体为法院、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2、。客体:审判客体、检察监督客体、争讼客体、诉讼协助客体。法律事实:审判事实、检察监督事实、争讼事实、诉讼协议。为最基本的审判行为承担责任的是法官个人而非法院,参间者间实质为权利义务关系,体现了参加者平等性。权利义务主体与权力责任主体的相异。2.仲裁部分(1)《仲裁法》;(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诉的理论1.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1)与诉讼标的物相区别:有争议的具体东西,如汽车。(2)与诉讼请求相区别:作出特定判决的要求。2.诉的分类(1)确认之诉:只求确认,不求给付。(2)给付之诉:先行确认,以求给付。(3)变更之诉:现有关系,

3、加以变更。原告应为争议法律关系主体,否则当事人因适格不能被受理。3.反诉—审判中提出则须休庭让原告准备答辩,合并审理无须出具受理通知。(1)概念:独立的诉。(2)反诉的构成要件:①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②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③在本诉进行中提出。注意:只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才合并审理。增加与变更诉讼请求也是此时限,因诉请提出须有一定依据;否则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④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注意:牵连管辖。⑤反诉应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反诉费用减半收取,再审一般为双倍。(3)法院对反诉的处理①在一审过程中: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可以合并

4、审理。原告增加诉请,如赔偿数额,亦可合并审理。②在二审过程中: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③考法:再审用二审程序时的反诉:按照二审方式处理专题二基本原则(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具有诉讼权利能力者实体上不一定有权利能力。(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外国主体与中国主体有同样的待遇。...(2)对等原则:我国法院对该外国主体加以同样的限制。(三)辩论原则1.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2.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可以是程序方面的,也可以是证据方面的;3.贯穿审判程序的始终。但特别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无法辩论。(只有一方当事人无从辩论)4.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

5、没有辩论权。(四)处分原则1.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原告的请求范围。2.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专题三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1.独任制的常见考点(1)适用案件:①简易程序;②特别程序,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③督促程序;④公示催告阶段。(除权判决阶段须再经申请并组成合议庭)(2)组织形式:审判员一人;(3)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4)适用审级:①一审案件;②被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时,尽管适用一审程序,却必须实行合议制。2.合议制的重点问题(1)第一审合议庭:①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②也可以由审

6、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③选民资格案件或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的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2)第二审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3)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合议庭。(4)审判长:①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②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5)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二)回避制度1.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第45条(1)对象: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2)阶段:民事诉讼。2.法定原因《民事诉讼法》第45条①是本

7、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且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3.回避方式:申请回避和自行回避。4.申请回避的期间:①通常:开始审理时提出。②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口头与书面5.申请回避的效果:①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②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6.回避的决定权口头与书面(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2)审判人员(含陪审员)的回避:院长决定。(3)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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