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保险论文范文-浅论也谈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word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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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诚信保险论文范文:浅论也谈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word版下载也谈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也谈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诚信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摘要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保险活动的当事人要以最大的善意签订并履行合同。由于我国的保险业发展还不完善,在保险经营活动中明显存在着诚信缺失的理由,而且保险立法和司法实践还不完善,最大诚信原则能否得到严格适用,保险行业和社会有关方面颇为担忧。关键词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制度完善:A一、何为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

2、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中,投保人投保时作为保险标的船舶或者货物经常己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实情况如何,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险风险、确定保险费率。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的真实性对保险人来说有重大的影响,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体,即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所谓最大诚信原则并非独立的法律原则,而是一般诚信原则的严格形态。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保险活动的当事人要以最大的善意签订并履行合同。在Rozanes

3、v.Bowen(1928)一案中,人们给最大诚信原则下了这样一个的定义:鉴于承保人对标的物一无所知,而投保人知道所有的情况,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承保人充分告知有关的重要事实。这就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定义。二、最大诚信原则在我国保险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不足由于我国的保险业发展还不完善,在保险经营活动中明显存在着诚信缺失的理由,如保险公司经营中的失信理由、保险代理人的不诚信理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诚信缺失理由等;而保险经营活动中的不诚信理由与保险立法和司法实践上的不完善是有密切联系的。从保险立法的角度看,在我国目前的《保险法》中,缺乏适用最大诚信原则的总体规定,这就不可

4、避开地留下了法律的空白,一旦发生纠纷,将出现法无明文、无法可依的情形。另外,相关的制度的法律规定也需进一步明确或完善。例如投保人的如实告知的内容在各国的立法中都有比较详尽的规定,但在我国法律中只有原则性的表述,故也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最大诚信原则能否得到严格适用,保险行业和社会有关方面颇为担忧。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保险法》中,除在立法上原则上规定最大诚信原则外,应当明确涉及最大诚信原则的案件审理的基本规定。如规定,在法无明文的情形下,最大诚信原则为审理保险合同案件的一般规则,从而赋予法官必要的自由裁量权。另外,倡议采用英国《1906年

5、海上保险法》的立法方式。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调整海上保险合同,承认其法律特征,赋予其法律效力,解释其法律含义并给予其法律上的其他支持。从其具体内容来看,在“告知与陈述”一章中,突现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第17条明确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如果合同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另一方即可宣告合同无效。”结合我国目前保险立法和司法实践,值得我们借鉴的是,在我国《保险法》的修订中,应对告知的内容给予比较详细的、规范性的表述,有利于在保险业务和司法上的可操作性。①三、制度的修正第一,如实告知义务和订约说明义务的修正。目前在许

6、多国家的保险立法中,“无限披露主义”被代之以“询问回答主义”,即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于对保险人的询问作出回答。我国《相关范文由写保险法》即采用询问告知的“有限告知义务”O这种投保人告知义务方式的变化,显示了在法律制定上给予投保人更多关怀与保护的立法趋势。我国《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颇值探讨。首先,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这实际上使得保险合同的所有除外责任条款均可能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从而成为诱发保险合同纠纷的直接动因,在客观上极不利于保险业务的稳定发展;其次,在保险合同引入的免责条款中,有些是法定免责条款,若依上述规定,势必导致法定免责条款因保险人未

7、作明确说明而归于无效,这与法律的普遍约束力原则是相违背的。第二,保险法上“保证”制度的建立。如前所述,保险法上的保证,其制度价值在于制约风险。我国《保险法》没有建立“保证”制度,而仅在我国《海商法》中有有限的规定。国内学者对“保证”制度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海上保险方面,在一般的保险业务中,有无必要建立“保证”制度,鲜有研究。笔者认为,为适应我国保险业蓬勃发展的需要,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我国保险立法上应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明确规定“保证”制度,以完善最大诚信原则在我国保险法中的适用。第三,“弃权与禁止抗辩”制度的建立。最大诚信原则力图在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之间

8、寻求一个相对平衡的支点:通过如实告知义务、订约说明义务等以建立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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