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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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聊城市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政策解读一、改革目标和时间要求(一)改革目标。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促进企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合理确定公务用车改革人员范围、规范公务用车配备和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在切实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及对外业务开展的基础上,确保改革后公务用车费用及发放的交通补贴不得高于改革前的公务用车费用,推动建立与企业负责人履职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相适应的公务出行配套保障制度。(二)时间要求。市属企业(本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务于10月30日前报送至所属国资

2、监管机构,各国资监管机构务于11月20日前将审核后的所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分企业报送至市车改办审批。与市车改办沟通时间定于11月13日至16日。整体改革完成时间为2018年年底。二、改革范围市委和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市属企业负责人)参加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三、主要任务(一)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市-8-属企业正职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也可以自愿选择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参加车改。市属企业副职负责人(包括兼任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取消配备公务用车,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其中,对于本次公务

3、用车制度改革前已实行车改的市属企业,并通过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保障正职负责人公务出行的,允许企业正职负责人按照《实施意见》规定重新选择配备公务用车。本次改革后,选择通过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市属企业正职负责人公务出行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允许重新为企业正职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二)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市委和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正职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不超过1040元/月、副职不超过960元/月;正在划转的企业设立三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企业正职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不超过960元/月、副职不超过650元/月。市属企业负责人发放的公务交通补贴属于履职待遇事

4、项,在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之外单列,为税前收入。(三)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标准1.关于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聊办发〔2017〕3号)规定,改革后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按照排气量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18万元以内控制。-8-2.关于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备。一是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界定。参照省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政策解释,企业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直接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5、的车辆,如公交集团的公交车、安保公司的押运车以及各类特殊车型的工程用车等;二是保障企业正常业务开展必需使用车辆,如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保密用车、商务活动用车等;三是需要搭载专业器械的专用车辆,如设备维修车、按规定自备消防车等;四是厂区距市区较远企业使用的通勤车;五是用来保障企业生产经营,且不宜或者难以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方式替代的车辆,如特殊化学品、危险品运输车。二是配备标准。改革后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备标准,按照《实施意见》关于“新购置车辆”标准执行。其中,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要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

6、税,下同)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控制在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行业地域等客观因素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或者配备越野车(SUV)的,企业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集团总部原则上不超过2辆。(四)关于公务用车保留问题-8-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本着从严从紧、节约开支的原则,按照上述公务用车配备标准,确定拟保留的车辆。其中,对于目前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原购车价格超过上述规定的,但当前公务用车净值已达到上述规定价格以内的,本着节约的原则可以保

7、留,使用到车辆报废为止,并逐步更新替换为符合标准的车辆。本次改革前,企业已自行实施车改且保留公务用车数量较少的,按照改革后比改革前公务交通成本节支的原则,可新增(购置或租赁)必要的公务用车。相关企业新增车辆数量,由市车改办参照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公务用车保留数量,根据市属企业车改总体情况统筹把握、合理确定。改革后,经批准保留的公务用车数量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稳定,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的由企业(集团)按规定配备标准更新,不再重新报批;因企业改革重组、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规模增加等确需新增车辆的,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五)关于改革

8、后保留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问题主要参照市车改办《关于市级党政机关公车改革后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聊车改办字〔2017〕10号)规定执行。1.关于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聊城城区范围内,领取公务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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