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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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的处罚——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处罚1事项类型行政处罚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罚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武宣县环境保护局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武宣县环境监察大队8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2-5292346监督电话0772-52910849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2、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主席令第77号)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

3、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0实施对象未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企事业单位。11行使层级自治区、市、县三级管理。12权限划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主席令第77号)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

4、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3行使内容1.建设单位

5、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2.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

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4法定办结时限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15处罚流程详见附件。16结果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17运行系统无18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检查发现、投诉举报、来信来访、媒体披露、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3.复核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

7、对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审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根据调查取证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情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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