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地方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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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蚌埠市地方海事局一、行政机关主体单位名称:蚌埠市地方海事局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1997.3.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全国人大2004.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2000.9.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1984.11.1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8.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2000.3.20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3.154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1988.6.1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国务院1995.1.16国务院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7.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2007.9.1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1993.2.14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交通部2007.1.13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交通部1957.10.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2004.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2005.1.1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部1997.11.57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

3、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1996.5.1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2007.10.19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2004.8.12710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2006.6.1规章1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交通部2005.6.11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1.1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部2006.4.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8.1.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交通部2008.5.117中华人民共和国

4、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08.7.11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10.119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9.1.120安徽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省政府2002.4.121安徽省小型快速客船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2001.1.3122安徽省乡(镇)客渡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2002.4.1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审批(共15项)行政许可1、船舶过驳危险货物或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5、。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但是,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2、船员适任证书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

6、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27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工作。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发证权限和范围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前款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发证机关。3、船舶进出港口许可法律依据: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4、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含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及岸线安全使用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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