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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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行政处罚依据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裁量基准裁量因素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

2、层次、类别和举办者一般违法行为尚未招生警告是否招生是否有违法所得10(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已招生,无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招生人数在50人以下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招生人数在50人以下,在教育系统内产生不良影响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招生人数社会影响有违法所得,招生人数在50人以上,产生社会影响退还所收费用后没

3、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2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一般违法行为初次,尚未招生警告违法行为次数是否招生是否有违法所得初次,已招生,无违法所得初次,已招生,有违法所得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累计2次,有违法所得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违法行为次数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超过2次,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3一般违法行为非法颁发证书在10本以下,有违法所得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颁发数量是否有违法所得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情节严重非法颁发证书在1

4、0本以上,有违法所得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颁发数量社会影响非法颁发证书在10本以上,有违法所得,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特殊情况其他主体伪造证书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不在本裁量基准细化范围4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管理混乱的状况没有改变或整改不到位责令停止招生整改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不进行整改吊销办学许可5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一般违法行为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警告是否取得办学许可证是否招生是否能够达到办学条件和要求已取

5、得办学许可证,尚未招生,且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达到办学条件和要求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已招生,有违法所得,但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达到办学条件和要求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尚未招生,且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改正,无法达到办学条件和要求吊销办学许可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10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已招生,有违法所得,但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改正,无法达到办学条件和要求6违法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一般违法行为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变造办学许可证内容,尚未招生,无违法所得警告是否招生有无违法所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变

6、造办学许可证内容,尚未招生,有违法所得警告,没收有违法所得一方(租出方、借出方)的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变造办学许可证内容,已招生,有违法所得警告,没收有违法所得(租出方、借出方)的违法所得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租入方、借入方),责令停止招生特殊情况其他主体违法伪造、变造、买卖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行为,不在本裁量基准细化范围7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含独立学院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注:一般违法行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尚未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含违法取得合理回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是否影响

7、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情节严重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影响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含违法取得合理回报)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恶意终止办学,且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致使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无法正常开展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10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

8、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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