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奖励中介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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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濮政〔2009〕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濮阳市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二○○九年八月十七日濮阳市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拓展招商引资渠道,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为我市成功引荐外来投资

2、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引荐者),均可按本办法实行奖励。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指我市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直接投资、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我市经济发展所投的资金、设备和技术等。第四条奖励条件1.项目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2.项目到位资金真实、材料齐全;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定位,或属高新科技项目;4.项目建成投产或投入运营。第五条对引荐者以外来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为基数进行奖励。包括外来资金到位后形成的土地资产;基础建设;生产经营设备;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以专业评估机构认定为准)。第六条奖励标准1.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5

3、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资金项目,按引进固定资金投资额的5‰奖励引荐者,对投资农业项目和高新科技项目的奖励6‰。2.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境内市外资金项目,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奖励引荐者,对投资农业项目和高新科技项目的奖励5‰。3.引进关联度高的集群项目,投入资金一年内到位的,按一个大项目合并计算投资额,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引荐者。4.引荐无偿捐赠资金用于生产性项目投资或投入公益事业的,按捐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引荐者。5.单个项目对引荐者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七条奖励程序1.登记。引荐者在引荐外来资金初始,到市、县招商部门领取并填写《

4、招商引资引荐者登记表》。2.申请。外来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60日内,引荐者向市、县(区)招商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填写《濮阳市招商引资奖励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1)引荐者身份证明及项目单位对引荐者的书面认可;(2)外来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3)验资报告、资金到账的银行凭证;(4)固定资产清单、土地证及土地出让金发票;基建施工合同、付款凭证及缴纳建筑营业税原始发票;设备订货合同及购置发票;(5)以旧设备及无形资产出资的,提供法定专业机构评估报告;(6)属高新技术项目的,提交省以上科技部门的鉴定材料。3.确认。引进境外资金的,由招商部门会

5、同外汇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引进境内市外资金的,由招商部门会同统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并出具审核意见。4.审批。按财政隶属关系由市或县(区)政府审批。第八条奖励兑现1.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引进项目多家受益的,由多家受益者具体研究奖励办法。2.奖励资金直接兑现给引荐者个人或单位,多人或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引进项目的,奖励资金由第一引荐者组织协商分配。3.引进项目投产运营,经申请、确认、审批后,下年一季度兑现奖励。项目分期投资的,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入情况可进行分期、分阶段奖励。4.对引荐者的奖励由同级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奖金以人民币支付。第九条引荐者未按要求登记,逾期申请

6、的,视为放弃受奖资格,事后不予补办。第十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1.属委托招商,并获取中介佣金的;2.属房地产开发及招投标项目的;第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者,一经查实,将追回全部奖金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党政纪律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二条引荐者依据本办法获得的奖金为合法收入,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十三条各县(区)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濮政〔2004〕40号文件同时废止。范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09月22日  来源于:中国中小企业范县网             (2006年8月11

7、日)   为拓宽招商引资范围和渠道,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激励全民动手招商引资,增强招商引资实效,促进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结合范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从县域外引进的资金、项目用于范县经济发展的,均属招商引资范围。引进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二条 奖励的对象、原则和形式  (一)奖励的对象为引进资金、项目的引荐人或引荐单位。  (二)根据“谁增税源、谁支出”,“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对引荐人或引荐单位进行奖励。  (三)奖励形式为一次性现金奖励。   第三条 引进无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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