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无效辩护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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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普资讯http://www.cqvip.com·域外法苑·美国无效辩护制度及其借鉴意义林劲松[内容摘要]美国无效辩护制度是一项保障刑事被追诉人获得律师有效辩护和公平审判的制度。律师的失职行为侵害了被追诉人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此时需要无效辩护制度来承载救济被追诉人权利的功能,美国判断无效辩护的标准兼顾了律师自主辩护与被追诉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我国刑事诉讼模式转型后,有必要引入无效辩护制度。[关键词]无效辩护有效辩护辩护权无效辩护与有效辩护对应,是随着辩护权理论的不断发展和辩护权权利保障机制的日渐完善而出现的一个概

2、念。《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其解释为“通常因为利益冲突等原因,律师未能尽力帮助被告人的辩护”①。当然,无效辩护涉及的一系列理论与制度远非词典中的三言两语所能概括。在美国,有关无效辩护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已经存在了一段相当长的时间,虽然成熟理论的出现以及对实践中诸多问题的热情关注,则不过是近二十余年来的事情。在我国,对无效辩护制度的研究尚处于空白状态。随着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进一步强化,借鉴美国的无效辩护理论,逐步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引入无效辩护制度,应当提上法治发展的议事日程。一、美国无效辩护制度的权利基础在美国对抗制刑事

3、司法体系中,代表当事人利益的律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律师辩护效果的优劣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刑事案件的结果。对律师辩护效果的高度关注使其逐步形成了一套与无效辩护有关的法律制度。自辩护成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后,现代刑事诉讼对辩护权的保障已远远不止于对自我辩护权利的肯定,而将重心转移到获得律师辩护上。因此,虽然辩护权是一个包含多种权能的复合权利概念,“甚至可以说辩护权是被追诉人所有诉讼权利的总和”,②但最令{I}林劲松,浙江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①BryanA.Garnered.,Black’SLawDiction

4、ary,WestGroup,1999,P.117②熊秋红:《刑事辩护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页。80维普资讯http://www.cqvip.com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总第47期)人关注的仍然是其中的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在美国,“许多宪法学家认为这是被告人最重要的权利,因为正是通过辩护律师,被告人所有的其他权利被确信受到了保护。”①美国宪法第6条修正案规定,在所有的刑事起诉中,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律师的帮助,从而将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上升为一项宪法性权利。在20世纪早期以前,宪法创制者们为被告人

5、设立的这一宪法性权利并没有得到联邦最高法院的重视。20世纪30年代以后,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联邦最高法院开始在一系列判例中对此作出解释,逐步扩大获得律师辩护权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并不断丰富这~权利的内涵,强化权利实现的保障条件。②其中一个重要的举措,便是逐步建立起对律师辩护的有效性的评价机制。从辩护权中衍生出有效辩护的内涵,是基于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日益增长的需求,美国法律职业群体对辩护权不断扩张解释和运用的结果。在美国辩护制度的发展史上,获得律师辩护权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可以获得律师

6、辩护的诉讼阶段逐步提前,从最初的审判阶段逐步扩展到整个审前程序;其二,可以适用的案件范围逐渐扩大,从被追诉人自己委托律师发展到国家向贫穷者以及其他符合司法利益案件的被追诉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而且法律援助的对象日益广泛,试图覆盖所有自己无力聘请律师的刑事被追诉人,因为“对几乎所有人来说,监禁都代表着一种重大损失,因此在刑事诉讼中由国家提供律师是适宜的”③。这种现象昭示着辩护权正迅速成为一项具有普遍性、平等性的基本人权。然而,这种令人欣慰的辩护权发展状况仍然隐藏着不足。无论是诉讼阶段上的提前还是案件适用范围的扩大,获

7、得律师辩护权的运用都只是追求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即尽可能保证每一个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至少在形式上都能平等地获得律师的帮助,它们并没有涉及到被追诉人是否实际上获得了应有的律师帮助的问题。“我们可能假定辩护律师总是称职和勤勉的,但是这仅仅是对抗制司法逻辑的理想观念而已。在现实世界,并存着律师的好与坏、勤勉与懒惰。”④获得律师并不就等于获得了律师的辩护,更进一步说,获得律师并不就等于当然获得了律师应当给予的辩护。至此,便产生了律师辩护效果的有效性评价问题。如果辩护律师并未能尽到其应尽的责任,甚至因为律师的介入使被追诉人陷入

8、更加不利的境地,那么律师的行为就违背了设置律师辩护制度的初始目的,被追诉人所能得到的就只能是一种名义上的帮助,甚至异化为权利行使的障碍。所以,从被追诉人获得律师辩护的实质效果来看,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应当进一步理解为获得律师有效辩护的权利。律师辩护效果的有效性评价的重要意义在于,促使获得律师辩护权从形式平等逐步向实质平等跨越。相应地,“对获得有效辩护的保障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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