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自强奖学金评选办法

华南师范大学自强奖学金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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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师〔2007〕65号关于印发《华南师范大学自强奖学金评选办法》的通知各院系、各有关单位: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奋发成才,促进学风校风建设,特设立了“华南师范大学自强奖学金”,现将《华南师范大学自强奖学金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华南师范大学二OO七年四月二十四日—1—华南师范大学自强奖学金评选办法第一条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和发奋成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风校风建设,特设立“华南师范大学自强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校全日制本科二、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第三条自强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评选的时间、名额分配

2、等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另行制定。第四条自强奖学金的评选坚持依章办事、规范管理、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择优评选的原则。学生申请评选自强奖学金,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弄虚作假。第五条自强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实施,各院系负责执行,有关部门予以配合。第六条自强奖学金分设一等奖和二等奖。一等奖每年评选100名,学校给每位获奖者颁发奖金2000元;二等奖每年评选200名,学校给每位获奖者颁发奖金1000元。第七条申请或被提名参加自强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如下五方面的条件:—2—(一)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二)自觉遵纪守法

3、,没有违法违纪的记录,没有受过任何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三)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在上一学年无重修科目;(四)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五)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文体活动。第八条申请或被提名参加一等自强奖学金评选的学生,除了具备第七条所列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六种条件中之一种:(一)学习勤奋,成绩优良,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年级或专业学生总人数中排名在前30%以内;(二)上一学年在有刊号的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或作品;(三)上一学年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并完成院系或学校的科研课题;(四)上一学年在院系级以上学科知识、征文、技能竞赛等活动中获得前三名;(五)上一学年曾被学校或其职能部门授予荣誉称号;(六

4、)上一学年在保护国家、集体、公民财产或他人生命安全中有突出表现者;或者长期坚持从事义务服务活动,有突出成—3—绩者。第九条申请或被提名参加二等自强奖学金评选的学生,除了具备第七条所列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五种条件中之一种:(一)学习勤奋,成绩优良,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年级或专业学生总人数中排名在前50%以内;(二)上一学年在院系级以上刊物发表过文章或作品;(三)上一学年参与并完成院系或学校的科研课题;(四)上一学年在院系级以上学科知识、征文、技能竞赛等活动中获得名次;(五)上一学年曾被院系授予荣誉称号。第十条在评选自强奖学金过程中,当符合第七至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人数多于分配的名额时,可采用

5、具备规定条件的因素多、获奖的层次高、发表文章作品或研究课题的档次高、平均学分绩点高、综合素质高者优先考虑的方法来决定,也可采用召开年级党支部、团总支、级委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或投票决定。第十一条在上一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加自强奖学金的评选资格:(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违法违纪者;(二)在各类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4—(三)在各种评优、申报国家助学贷款、申报奖助学金、选举学生干部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者;(四)受到学校和院系通报批评或处分者;(五)累计旷课超过8学时(含8学时)者;(六)经常深夜上网者;(七)其它不宜奖励者。第十二条自强奖学金的评定按如下程序进行:(一)申请、提名

6、与推荐。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者,均可提出参与自强奖学金评选的申请。班委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可以在本班或本年级范围内进行提名。辅导员召开年级党支部、团总支、级委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上级分配的名额,对申请者和被提名者进行评议,确定推荐人选后填写好《华南师范大学自强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上报各自院系。(二)审查与公示。院系学生工作组对各年级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查和评议,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学校分配的名额,确定参加学校评选的人选,在本院系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公示合格人选的申请表和学校要求上报的有关表格、材料、电子文档等报送校学生工作部(处)。(三)审核与再公示。学生工作

7、部(处)对院系上报的人选—5—进行审核后,通过书面和上网等形式,将自强奖学金获奖人选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四)批准。对公示无异议人选,由学生工作部(处)拟文造表,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发文公布。第十三条自强奖学金是学校对获奖者的物质奖励,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克扣或挪用。第十四条学生领到奖学金后,应当坚持科学理财、合理消费,不得用于请客送礼、抽烟、喝酒以及购买高级高档消费品。第十五条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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