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惩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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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惩处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教育与管理,践行“尊重的教育”理念,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研究生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东北师范大学在籍研究生。第三条研究生惩处遵循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原则。第二章处分种类第四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条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

2、毕业研究生的察看期限,视具体情况酌定,但一般不得少于六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经教育不改,或又犯新错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章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第六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

3、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八)组织参与邪教活动的。第七条组织、参加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条盗窃、诈骗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按价赔偿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案值在1000元(含)以下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案值在1000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盗窃、故意毁坏孤本、珍本、善本、珍贵原版外文图书或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图书、资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窃用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四)结伙盗窃、诈骗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和销赃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九条以各种形式从事非法经营、开发活动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对非法经商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对冒用、盗用学校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对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打架斗殴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寻衅滋事造成打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含)以上的,

5、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二)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参与打架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含)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五)作伪证或有意给调查造成困难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六)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七)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或持械打人

6、,打架后威胁、恐吓、勒索财物的,从重处分。第十二条有违反公民道德规范或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召集或提供场所、赌具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二)吸食毒品、参与贩毒或教唆、诱骗他人吸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从事或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五)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违反校

7、园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登录非法网站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制作、传播有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破坏网络安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四)利用网络违法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转借、转让、伪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转借、转让各种证件并产生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伪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伪造公章、成绩单、教师签名和各类获奖证书、证明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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