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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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放�本�补修课刑法学授课老师�王金飞台州广播电视大学放映说明�表示超链接�表示返回刑法总论刑法概述犯罪构成要件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形态刑法的效力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概念刑罚刑法学复习纲要.doc刑法概述1、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刑法2、刑法的概念�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3、刑法的创制和完善�制定于1979年�修订于1997年。4、刑法的任务�刑法第2条规定广义�刑法典�狭义�、单刑刑法、附属刑法规范5、刑法的体系�狭义�刑法典�修订后的刑法分为总则、分则、附则共452条�有权解释�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6、刑法的解释�无权解释�学理解释刑

2、法的基本原则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而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典�在第3至5条明确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一、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二、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称罪刑相适应、罪刑相当、罪刑均衡。指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空间效力�先看一则案例�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生效、失效以及有无溯及力一、我国刑法的对人的效力犯罪

3、主体领域内领域外适用本法。但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的可以予追究。我国公民一律适用本法�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适用本法适用本法。适用本法。条件�适用本法�但有外交①对我国国家和人民犯罪外国公民特权和豁免权的除外②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③犯罪地的法律也要刑法处罚的�注意�刑法第10条�二、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领域即领土�领陆、领水、领空、底土、拟制领土�船舶或航空器�、延伸领土�我国驻外使、领馆以及南极站��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下一页�法律有

4、特别规定的除外a、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b、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例外规定c、民族自治地方的特别规定d、新刑法典施行后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从当时法律现在法律适用情况有无溯旧及力兼从认不是是当时无轻为是不是现在有原犯则罪是是原则上�无与适用当时①否是�处刑重�是�处刑轻�现在有注�按照新刑法典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犯罪概念1、概念�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2、特征�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②刑事违法性③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构成图表框环境犯罪构

5、成有机整体犯罪主犯罪观方面犯罪环境主体客体环境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构成有机整体环境一、犯罪的客体�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种类{�直接客体�单一客体、复杂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不是��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二、犯罪主体概念�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该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满18周岁正常健全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不能辨认或不能健全控制自己行

6、为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正常健全不满18周岁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尚未完全丧失辨①又聋又哑的不满18周岁认和控制能力人②盲人三、犯罪的客观方面�必要要件作为�不当为而为之①危害行为�不作为�当为而不为之②危害结果③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其他客观要件�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因素。四、犯罪主观方面�故意�①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②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过失�①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7、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②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意外事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形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①未完成形态�预备、中止、未遂�②完成形态�既遂。犯准实结意备行果各种形态的犯罪发生的阶段��犯罪预备�从犯意产生到着手实行前的阶段�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下一页�犯罪形态�犯罪中止�从犯意产生到结果发生前的任何一个阶段均可出现�由于自

8、己的意志而停止�自动放弃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犯罪未遂�从着手实行开始到犯罪结果发生前�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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