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学——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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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5年4月】简述书证的意义:⑴某些书证可能成为认定争议事实的直接证据;⑵书证具有持久的证明力;⑶特定书证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⑷书证可以用来检验其他证据的真伪简述根据同案被告人一致供述认定案件部分事实的情况:⑴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至少有一次主要犯罪事实已有大量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另外几起案件的犯罪手段、作案恃节,与已证实犯罪案件又大体类似,如果同案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且始终稳定的,可以根据这些一致的供述加以认定。⑵在案件主要事实或基本事实已经查清的情况下,涉及共同犯罪中预谋、分工、分赃等内部情况,应允许依据同案被告的一致供述加以认定。如何记录在勘验、检查中感知的各种情况:⑴在从事勘验、

2、检查时,必须认真仔细地记录在勘验、检查中通过视觉、听觉、嗅觉、触觉所感知的各种情况;⑵对于重要的案件,如果有条件的,最好能以录音、录像或拍照等方法,同时将感知的现象记录下来;⑶必要时,还应当根据现场勘查笔录和记载的情况,重新恢复现场,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进行侦查实验简述传来证据的作用:⑴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⑵可以作为判断原始证据是否靠的佐证;⑶可用以代替某些不能提取的原始证据;⑷某些原始证据已经灭失或者实在无法取得的,只要传来证据查证属实,也可将其作为鉴定的证据简述直接证据的表现形式:⑴被害人指认犯罪分子的陈述;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⑶现场目击者指认犯罪分子并陈述犯罪过程的证

3、言;⑷某些记载有关犯罪内容的书证;⑸某些能够再现犯罪经过的视听资料;⑹某些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时被当场扭获,当时查获的赃款、赃物;⑺某些特殊情况下的物证如何运用多种方法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是在逐证审查判断的基础上进行的。即在对每个证据都加以核实之后,再对它们进行综合的分析,看它们能否得到相互印证,彼此是否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现象,以进一步判明现有的证据是否已经达到“充分”的程度。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可采用多种方法,大致有:⑴比较印证法;⑵串联排疑法;⑶重新订正法;⑷重点深入法;⑸逻辑推理法如何理解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

4、定有罪”原则与无罪推定的关系:这一原则虽与无罪推定有相通之处,但还不宜将其解释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正式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⑴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质主要涉及两个问题:①表明被告人在未经判决之前,其在诉讼中的地位是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能等同于罪犯。②凡被指控为有罪的人,其被指控的罪行必须得到充分的证明,在未经证实之前,不得将被告人看作是有罪的人。反过来说,如果证明不了被告人有罪就应确认其无罪。⑵我国“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吸收了无罪推定的某些合理因素:①这一原则是对有罪推定的彻底否定;②废除了免予起诉制度;③在审判程序中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⑶我国“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

5、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不能等同于无罪推定。后者的核心内容在于强调严格的证明责任,它首先设置了一个“被告人在判决确定前应视为无罪”的假定,要求控方必须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推翻这一假定,否则其指控的犯罪便不能成立;而前者主要目的在于统一定罪权,强调只有人民法院才是有权作出有罪认定的唯一机关,着眼于从严格审判权的角度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12【2005年7月】简述物证在刑事诉讼中的意义:⑴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借助于物证直接查获犯罪分子;⑵某些物证可以指明侦查方向;⑶物证可用以验证言词证据的真伪;⑷物证是制服罪犯和进行法制教育的有效手段为什么不宜对(强奸案件的)被害人多次反复进行询问

6、:⑴对被害人多次传唤、反复询问会触及被害人的痛处;⑵对被害人反复多次询问,可能造成四处传扬、损害被害人的名誉的不良后果如何理解被告人翻供的两重性?⑴有的翻供确实是一种抗拒行为,是为了逃避或减轻罪责而狡辩,干扰诉讼的正常进行,查清后应视为态度恶劣而在法定刑内对其适用较重的刑罚;⑵有的翻供则是纠正原先供述中某些虚假不实的内容,是行使辩护权的表现。简述刑事案件发生后应如何妥善保护好现场:⑴案件发生后,除非对于伤残人员应及时抢救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应进入现场,有条件的,应派人对现场加以保护,尽可能保持现场的原貌,并及时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尽快来人进行勘验、检查。⑵侦查人员在对犯罪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时,同

7、样应当特别注意对现场的保护。对于有重要价值的犯罪现场,如果有可能,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暂时封存,以便对其反复勘验,力求发现和提取更多的可以用为诉讼证据的资料和信息。简述“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词义差别:⑴举证责任是针对控、辩双方而言的,要求当事人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⑵证明责任范围更宽,除了控、辩双方对自己的诉讼主张理应承担证明责任以外,受理与审理本案的法院,为确保审判的公正性与正确性,也必须对其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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