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索即付保函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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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见索即付保函与案例分析第一节见索即付保函概述一、保函的分类按索偿条件划分,可分为两种:1、见索即付保函是担保人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出的凭规定单据赔款赔款的承诺书,具有担保人承担第一性赔款责任、独立性和单据化的特点,是集担保、融资、支付及相关服务于一体的多功能金融产品。2、有条件保函指担保人的偿付责任从属于或依附于委托人在基础交易合同下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委托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下的责任和义务,担保人也随之解除对受益人的偿付责任。二、见索即付保函的用途按用途划分,见索即付保函可分为如下几种:1、投标保函2、履约保函3、预付款保函4、留置金保函5、维修保函第二节《2010年见索

2、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与案例分析一、《2010年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修订特点修订特点规定更准确规则更全面权责更平衡设计更新颖修订过程中的争论焦点非单据条件的定义,担保人自身记录的范围,金额的缩减,到期事件,见索即付保函国际标准实务,不完整交单,审核单据的时限,展期或付款,担保人是否需要在付款前通知指示人,“敞口”保函的有效期,不可抗力新增条款第二条“定义”第三条“解释”第七条“非单据条件”第十条“保函及其修改的通知”第十一条“修改”第十七条“部分索赔和多次索赔:索赔金额”第十八条“索赔的相互独立性”第二十一条“付款的货币”第二十四条“不相符索赔、放弃及通知”修改事项适用范

3、围、保函应具备的内容、违约声明书的内容、交单的形式、审单标准与时限、展期或付款、保函的终止、不可抗力的影响、保函转让与款项让渡等。二、《2010年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主要规定(一)有关当事人(1)申请人,指“保函中注明的所担保的基础关系的债务人”。(2)指示人,指“除了反担保人以外的指示开立保函或反担保函的人,指示人负责偿付担保人或发担保人”。(3)担保人,指“开立保函之人,其中包含自身开立保函之人”。(4)反担保人,指“开立以一担保人或另一担保人为受益人的反担保函人,其中包括为自身开立反担保函之人”。(5)通知人,指“应担保人要求通知保函之人”。(6)受益人,指“享

4、受保函利益之人”。(二)有关解释为避免误解,URDG758在第三条“解释”中分别对“担保人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及“from”等日期用语做了专门解释。(三)保函的性质按照URDG458的规定,保函的性质是不可撤销、独立性和单据化,且一经“开立”即生效。URDG758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保函自脱离担保人控制之时起,即视为开立”。(四)非单据条件的处理(1)除日期条件外,保函不应包含非单据条件,否则担保人将视为未列明此条件,并对此不与置理。(2)“非单据条件”是指未要求提交单据以满足该条件,并且担保人也无法通过“自身记录”或保函中规定的“指数”来判断是否得到满足的条件。

5、(五)保函或修改书的通知(六)保函的修改(七)有关交单方面的规定1、不完整交单2、违约声明书3、部分索赔和多次索赔(八)单据的审核1、审单标准1、审核索赔要求的时限2、展期或付款(一)付款的货币(二)拒付(三)“减额与终止”(四)不可抗力(五)保函的转让第九章备用信用证与案例分析第一节备用信用证概述一、备用信用证的起源备用信用证最早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世界银行一般都可开立保函,但美国法律却禁止国内商业银行开立保函。为与外国银行竞争,达到为客户担保的目的,美国银行与二战之后开始普遍开立属于保函性质的支付承诺---备用信用证。二、备用信用证的含义备用信用证是一种跟单信用证或安

6、排,它代表了开证人对受益人如下的责任。(1)偿还开证申请人的借款。(2)支付由开证申请人承担的任何义务。(3)支付由开证申请人违约造成的任何损失。三、备用信用证的用途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作履约、投标、还款的担保业务。按用途可分为如下几种:(1)履约备用信用证:用于担保责任而非担保贷款,包括对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的赔偿的保证。(2)投标备用信用证;用于担保申请人中标后执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3)预付款备用信用证:用于担保申请人对受益人的预付款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用于担保到期付款,尤指到期没有人任何违约时支付本金和利息。四、备用信用证

7、、商业信用证及保函三者之间的关系与商业信用证相比相同点:都具有独立性和单据化的特点不同点:一般商业跟单信用证是受益人履行交货义务后银行付款,而备用信用证则是在申请人未能履约时由开证人赔款。与保函相比相同点:从法律观点来看备用信用证等于见索即付保函。不同点:备用信用证已发展成为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工具,用途更为广泛。第二节《国际备用证惯例》的制定一、UCP600关于备用信用证的适用1983年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400)首次明确规定该惯例适用于备用信用证。UCP600第一条也明确规定,UCP600适用于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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