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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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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城市环境的需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建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对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市政公路、城市排水、河道、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与社区环境等实施的管理。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街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施城市管理的区域。第三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规划、
2、建设、管理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二)坚持体制创新,建立管理重心下移、区县为主、权责明确、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三)坚持科学管理,机制创新,健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政府监管、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四)坚持教育引导与依法严管相结合,形成人人守法、文明自律的社会氛围。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对与城市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第五条 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城市环境的需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建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
3、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对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市政公路、城市排水、河道、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与社区环境等实施的管理。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街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施城市管理的区域。第三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规划、建设、管理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二)坚持体制创新,建立管理重心下移、区县为主、权责明确、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三)坚持科学管理,机制创新,健全社会参
4、与、市场运作、政府监管、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四)坚持教育引导与依法严管相结合,形成人人守法、文明自律的社会氛围。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对与城市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第五条 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城市环境的需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建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对市容环境、园林绿化、
5、市政公路、城市排水、河道、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与社区环境等实施的管理。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街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施城市管理的区域。第三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规划、建设、管理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二)坚持体制创新,建立管理重心下移、区县为主、权责明确、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三)坚持科学管理,机制创新,健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政府监管、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四)坚持教育引导与依法严管相结合,形成人人守法、文明自律的社会氛围。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
6、会,对与城市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第五条 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城市环境的需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建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对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市政公路、城市排水、河道、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与社区环境等实施的管理。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区县人民政府所
7、在街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施城市管理的区域。第三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规划、建设、管理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二)坚持体制创新,建立管理重心下移、区县为主、权责明确、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三)坚持科学管理,机制创新,健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政府监管、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四)坚持教育引导与依法严管相结合,形成人人守法、文明自律的社会氛围。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对与城市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第五条 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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