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哲学的阐释学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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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 商 研 究2004年第6期(总第104期)外国法制借鉴美国法哲学的阐释学转向李 桂 林(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上海  200042)摘要:美国法哲学发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阐释学转向是在传统法律解释理论难以应对司法审查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宪法审判案件的挑战和伽达默尔哲学阐释学的影响下发生的。它转变了当代法哲学的叙事方式,对法哲学产生了巨大影响。虽然阐释学转向面临着许多责难,但它把法哲学引向了一个新的阶段,有利于克服传统法理学的不足。关键词:法哲学  阐释学转向  法律解释①法哲学在经历了神学阶段、形而上学阶段和实证阶段之后,进

2、入了阐释学阶段。这一阶段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从事法学研究的学者们开始接受一种新观念,即法律是一种解释活②动。这一新观念在不同层面上影响着当代法哲学,使法哲学家们在探问法律是否内在地具有不确定性、法官在法律解释中是否具有创造作用、解释者在解释法律时遵循某些抽象的自然法原则或政治道德原则是否应当、是否可行这些问题时,不得不应对阐释学法律观的挑战,以新的话语系统阐述自己的基本立场。正因如此,笔者以美国法哲学阐释学转向为对象,分析其由来,并借助于这种分析来理解法哲学的阐释学转向的意义。一、美国法哲学阐释学转向的缘由美国法哲学的阐释学转向兴起于20世

3、纪80年代,对批判法律研究运动、德沃金的整体论法律观、法律与文学研究都产生了直接影响。然而,如果我们要探究其法哲学阐释学转向的缘由,就会发现,它是政治学、哲学研究、法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共同作用的结果。美国法哲学阐释学转向的发生在政治学领域可以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兴起的多元主义。多元主义认为,一切价值都是相对的,政治行为的合法性不可能以某种具有普适性的道德价值观念来加以衡量,政治行为只能以民主程序来加以规范,视其是否得到民众的认可与接受而判定其正当性。与传统民主理论不同,多元主义认为,政治就是个人或团体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他们的私利而发生的

4、冲突与碰撞。立法只不过是解决问题、实现某种政治目标的手段,是相互竞争的利益集团之间的斗争与妥协。因此,立法程序除多数原则之外,无其他道德和价③值原则可言。立法的合法性仅仅来源于立法的程序正当性。在此情况下,要坚守自由主义的治理模式,只能寄希望于司法机关,让它承担起在政治统治中注入最重要社会价值的使命。然而,这一进路也有与民主理论相悖之虞:立法之所以具有合法性,是因为它是民选立法机构的·117·合法行为,在理论上代表了多数人的意志,具有民主性;而在实行司法审查制度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非民选机关,它宣布某部议会制定法违宪将使多数人的意志遭受

5、挫折。此时,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必须建立在正当理由之上,而这里所说的正当理由只能是宪法。然而,以宪法作为司法审查的依据,这一思路还面临着其他难题的挑战。宪法条款的意义并不是自动展现在读者面前的明显事实。宪法适用者应该采取何种方法判断宪法文本的意义:是忠实于宪法文本、探究宪法起草者的原意,还是超越宪法文本探寻宪法文本背后的价值?按此标准,美国宪法学有解释论(interpretivism)与非解释论(non-interpretivism)两派之争。解释论者认为,审理宪法案件的法官应该限于适用成文宪法中明示或暗含的规范。只有宪法文本和宪法起草者的

6、意图才能为宪法审判提供合法性依据,最高法院只有在某个立法与成文宪法中陈述或包括的规范不一致的情况下,才能确定该立法违宪。法官在探寻宪法规范的含义时,必须依据宪法文本和宪法起草者的原意,不得把自己的偏好或主观意见渗入对宪法的理解之中。与解释论者相反,非解释论者坚持认为,不能简单地把宪法看成是宪法文本以及它所包含的意义。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极为重要,它构成了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寄托了政治统治的基本价值理念,宪法适用者必须依据宪法赖以确立的基本价值而不是文本中偶然表述的价值来理解宪法的开放条款。在司法审查过程中,法官需要识别、阐明并执行社会

7、的基本价值。总之,司法审查不是一个探求立法原意、解释宪法文本的工作,而是一个道德性的事业,它所要求于法官的是道德智慧而不是解释技能。尽管上述两种进路都体现了以宪法来限制法官主观臆断的初衷,但是都遭到了责难。就原意解释而言,面临着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宪法究竟有没有一个贯穿始终的原意或目的。事实上,后来者可获得的立法纪录是由一些参加起草或批准宪法的人们的“不一致、模糊和草率”的意图构成的,求助于原意将会导致不一致的结果。何以能够说,这些立法者分享了共同的立④法意图?第二,即使这种方法是可行的,其结果也并不是在一切案件中都是可期待的。如果依宪法

8、原意来解释宪法,那么当代美国人就只能依照宪法起草者当初的治国蓝图治理国家,然而,他们的某些治国思想在今天已经不合时宜了。这一点在1954年布朗诉托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案(Brownv.Bo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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