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淮北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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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淮北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促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1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管理和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0〕3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52

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服务“三农”,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农业保险政策,健全基层工作机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持续长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二、基本原则根据我市农业生产实际和保险业特点,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推进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三、主要目标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农户投保率、政策到位率和理赔兑现率,实现“尽可能减轻农民保费负担”、“尽可能减少农民因灾损失”的目标要求,推动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又好又快发展。四

3、、试点工作主要内容(一)试点品种。选择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和饲养量大、对保障人民生活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的养殖品种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2013年试点品种为:水稻、玉米、棉花、大豆、小麦、油菜、能繁母猪、奶牛。各县(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试点品种范围内自主确定本地试点品种;同时,市级财政给予保费补贴,鼓励各县(区)根据我市农业产业政策、当地农业生产特色以及本地财力状况,自主选择上述品种以外的其他种养品种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二)保险责任。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

4、及强制捕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三)保险金额和费率。按照“低保障、广覆盖”原则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其中:种植业保险金额按照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等直接物化成本确定;养殖业保险金额为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成本和饲养成本)。试点县(区)自行提高保险金额而增加的补贴,由当地财政负担。试点期间各品种保险费率,根据相关品种的多年平均损失率,并参照其他试点省份的费率水平确定。各试点品种的具体保险金额、费率,按照我省报备中国保监会的保险产品有关规定执行。(四)保险模式。种植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模式,经营风险由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政府共

5、担。养殖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五)试点地区。在全市三区一县全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六)经办机构。目前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为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为进一步激发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活力,提升服务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11〕52号)的文件精神,淮北市决定对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优胜劣汰机制,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对保险经办机构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质量跟踪考核,并定期将考核结果上报至市农险办,市农险办核实情况后将考核结果上报至市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和市政府,对严守政策规程,服务质量好、

6、保险业绩显著的,允许其继续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对管理不规范、理赔不及时、服务不到位的保险经办机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到期仍不纠正或者存在重大工作过失、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取消其经办资格,经政府同意后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选择符合条件的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对特色农产品保险业务各县(区)根据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开展和服务情况,可以根据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的服务情况,自主选择保险机构承办本地区特色农业保险业务。(七)保险资金管理。按照《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1〕2276号)规定,对种植业保险资金实

7、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封闭运作、财政监督”;建立种植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加强种植业保险经营费用管理;积极运用再保险等手段,防范和化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加强对农业保险资金的监督检查,保障资金运行安全。(八)保险赔付责任。发生灾害事故时,各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赔付。保险超赔的,养殖业保险超赔责任由保险经办机构自担,种植业保险超赔责任由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共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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