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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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中共湖口县纪委中共湖口县委组织部湖口县监察局湖纪发〔2014〕4号关于印发《关于全县科级及以下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两报告一承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各乡(镇)党委、政府,南北港、武垦场,县委各部门、县直及驻县各单位,各纪工委、监察分局:根据赣纪发[2014]15号《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两报告一承诺”的暂行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关于全县科级及以下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两报告一承诺”-9-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落

2、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若干规定精神、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严格廉洁自律、厉行节约有关规定,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接受组织和社会监督。各级党委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格干部教育管理,加强宣传引导,浓厚舆论氛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以制度的刚性约束促使作风建设成为新常态,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中共湖口县纪委中共湖口县委组织部湖口县监察局2014年12月17日-9-关于全县科级及以下领

3、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两报告一承诺”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若干规定精神,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督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移风易俗,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及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两报告一承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一)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驻县

4、各单位中正、副科级领导干部;(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下同)的领导班子成员;(三)各乡(镇、场)党委、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一般干部;村居“两委”班子成员;乡(镇)直办单位负责人。第三条-9-本规定所指婚丧喜庆事宜包括领导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含直系血亲、拟制血亲)的婚事、丧事、生日、升学、乔迁等事宜。第四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实行“事先报告、作出承诺、事后再报告”的制度(以下简称“两报告一承诺”)。第五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前,要如实填报《领导干部操办婚

5、丧事宜报告单》(见附件),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凡正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事前应向分管县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申报;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书面报县廉政办、县委组织部干部室、所联系纪工委和所在单位备案;一般干部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报告所联系纪工委、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村居“两委”干部报告乡(镇、场)纪委和所在村居备案。如操办丧葬事宜等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先口头报告,并在事后5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第六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

6、喜庆事宜,应当作出并遵守以下承诺:(一)不大操大办,不违背报告内容操办;(二)不利用职务便利操办,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9-(三)不借机敛财,不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加,不收受上述人员的礼金、礼品;(四)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不用公款或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各项操办费用,不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占用其他公共资源;(五)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文明节俭办事;(六)不分批次、分地点操办。第七条领导干部在婚丧喜庆等事宜操办结束后,10天内将婚丧喜庆事宜操办实际情况向有关部门书面

7、报告。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报告县廉政办、县委组织部干部室、所联系纪工委和所在单位,一般干部报告所联系纪工委、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村居“两委”干部报告乡(镇、场)纪委和所在村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婚丧喜庆等具体操办情况、承诺履行情况、礼金收受情况、现场图像资料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八条领导干部在婚丧喜庆操办过程中,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由所在单位负责督查,县纪委抽查;一般干部由所在单位负责督查;村居“两委”成员由乡镇纪委负责督查。督查发现有问题的,及时上报备案受理部门。第九条婚丧喜庆事宜涉及多个本规定适用对象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

8、分别实行“两报告一承诺”。第十条-9-领导干部对操办中未能按照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务,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交组织处理。第十一条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不按要求报告的,或违背报告内容和承诺操办的,一经发现,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机关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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