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诈骗行为类型、案例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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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证诈骗行为类型、案例及防范一、信用证诈骗行为类型及、案例1、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这是指受益人或他人以受益人的名义,用伪造或具有欺诈性陈述的单据或假货,欺诈开证行、通知行、开证申请人,以获取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付款的信用证欺诈。(1)伪造全套单据或部分单据(主要是提单)(2)在单据中作欺诈性陈述(单据是真的,货物非信用证要求的货物)(3)伪造变更信用证案例1:1985年意大利一诈骗集团,连续诈骗中国浙江温州四个钢材进口合同。该集团挂两个牌子,一是钢村贸易公司(中间商),另一个是船务公司(承运人),利用这两个公司的身份伪造提单及其他单据,伪造租用意大

2、利某航运公司的“欧洲快车”号轮承运,骗取买方付款1400万美元。由于提单及其他单据全是伪造的,货物根本没有装船,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责任,买方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损失难以追回。案例2:1977年,希腊货轮“LordBaron”号从新加坡装了500吨糖卖给索马里政府,但卖方伪造了一张载有2000吨糖的提单到银行办理了结汇,然后便逃之夭夭。而索马里政府在付了钱以后,自然安心等待2000吨糖的到来,但当船抵港后发现只有500吨糖,于是在盛怒之下降罪于船东,立即没收了该轮并把船长收监,后来,希腊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出面交涉,索马里政府仍不予理会。最后迫于国际舆论的

3、压力,索马里政府才把船、人释放,但船东因此蒙受了巨大损失,而该船的船长在归途中命丧黄泉。案例3:1987年6月10日,越南A公司与巴西B公司签订合同进口一批咖啡豆,越南A公司通过其银行向B公司开立了一份金额为USD1350000.00的即期议付信用证,7月23日,开证行收到受益人银行提交的单据,经审核为相符交单,按照惯例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付款,越南A公司携提单到约定目的港提货,被告知无该笔货物到港,经查实,发现提单为伪造单据,越南A公司才得知被受益人欺诈。2、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主要表现为欺诈人以开证申请人或假冒开证

4、申请人的身份,用假冒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等方式欺诈付款行和受益人,使受益人及付款行相信欺诈人的开证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达到诈取货物的目的。  (1)假冒信用证(2)软条款信用证(3)转让信用证案例:某中行曾收到一份香港某银行开出的金额为117万美元的信用证,受益人为广西某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为木箱。来证有如下“软条款”:“本证尚未生效,除非运输船名已被申请人认可并由开证行以修改书形式通知受益人”。该中行在将来证通知受益人时提醒其注意这一“软条款”,并建议其修改信用证,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后来,经磋商,申请人要求撤销该证,由香港另一家银行开出同一

5、金额、同一货物、同一受益人的信用证,但证中仍有这样的“软条款”:“装运只有在收到本证修改书,指定运输船名和装运日期时,才能实施”。该条款可谓“换汤不换药”,主动权仍掌握在申请人手中,而受益人却面临若申请人拒发确认修改书,则无法提交全套单据给银行议付的风险。此时,该中行了解到与该进出口公司联营的某工贸公司已将40万元人民币质保金汇往申请人在深圳的代表,而且该进出口公司正计划向其申请人民币打包贷款600万元作订货之用。于是,该中行果断地采取措施,一方面暂停向该公司贷款,另一方面敦促其设法协助工贸公司追回质保金。后经多方配合,才免遭损失。3、受益人与船东

6、共谋的信用证欺诈这种欺诈方式因为由受益人和船东共同操作,增加了欺诈人实施欺诈行为的方便程度,对被欺诈人的危害性和危险性更大。(1)伪造单据(2)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3)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欺诈案例:2005年中国A贸易公司与美国B贸易公司签订了一项出口货物的合同中双方约定货物的装船日期为该年11月,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中国A贸易公司委托中国C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到目的港美国纽约。但是,由于A公司没有能够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第二年2月才将货物全部备妥。于第二年2月15日装船。中国A公司为了能够如期结汇取得货款,要求C海上运输公司按2005年

7、11月的日期签发提单,并凭借提单和其他单据向银行办理了议付手续收清了全部货款。但是当货物运抵纽约港时,收货人B公司对装船日期发生了怀疑。遂要求查阅航海日志,C运输公司的船方被迫交出航海日表。B公司在审查航海日志之后,发现了该批货物真正的装船日期是2006年2月15日,比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要迟延达3个多月,于是,B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控告中国A公司和C海上运输公司串谋伪造提单,进行欺诈,既违背了双方合同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法院扣留该C运输公司的运货船只。美国当地法院受理了B贸易公司的起诉,并扣留了该运货船舶。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A公司承认了其违

8、约行,C公司亦意识到其失理之处,遂经多方努力,争取庭外和解。最后终于与美国B公司达成了协议,由A公司和C公司支付美方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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