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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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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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创性声明本人提交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中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出版过的研究成果,文中已加了特别标注。对本研究及学位论文撰写曾做出贡献的老师、朋友、同仁在文中作了明确说明并表示衷心感谢。学位论文作者:累舞舞签字日期:沁哆年6月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西南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西南大学研究生院(筹)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

2、适用本授权书,本论文:酣不保密,口保密期限至年月止)。黧篇黑日焉一厶签字日期:pl>年易月牛日签字日期:2口眵年舌月牛曰目录摘要⋯⋯⋯⋯⋯⋯⋯⋯⋯⋯⋯⋯⋯⋯⋯⋯⋯⋯⋯⋯⋯IAbstract⋯⋯⋯⋯⋯⋯⋯.⋯⋯⋯⋯⋯⋯⋯⋯⋯⋯⋯⋯.III引言⋯⋯⋯⋯⋯⋯⋯⋯⋯⋯⋯⋯⋯⋯⋯⋯⋯⋯⋯⋯⋯1一、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概述⋯⋯⋯⋯⋯⋯⋯⋯⋯⋯⋯3(一)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3(二)公诉案件和解程序适用范围及条件⋯⋯⋯⋯⋯⋯⋯..⋯⋯3(三)公诉案件和解程序适用阶段⋯⋯⋯⋯⋯⋯⋯⋯⋯⋯⋯.10二、我国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15(一

3、)启动程序.⋯⋯⋯⋯⋯⋯..⋯⋯⋯⋯⋯⋯⋯⋯.⋯.15(二)协商程序⋯⋯⋯⋯⋯⋯.⋯⋯⋯⋯⋯⋯⋯⋯⋯⋯.17(三)确认程序⋯⋯⋯⋯⋯⋯⋯⋯⋯⋯⋯⋯⋯⋯⋯⋯..24(四)履行程序⋯⋯⋯⋯⋯⋯⋯⋯⋯⋯⋯⋯⋯⋯⋯⋯..26三、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进一步完善⋯⋯⋯⋯⋯⋯⋯⋯⋯⋯⋯⋯29(一)扩大公诉案件和解程序适用范围⋯⋯⋯⋯⋯⋯⋯⋯⋯⋯29(二)强化对审前阶段刑事和解的监督⋯⋯⋯⋯⋯⋯⋯⋯⋯⋯33(三)建立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相关配套制度⋯⋯⋯⋯⋯⋯⋯⋯..34结语⋯⋯⋯⋯⋯⋯⋯⋯⋯⋯⋯⋯⋯⋯⋯⋯⋯⋯⋯.⋯.41参考文献⋯⋯⋯⋯⋯⋯⋯⋯⋯⋯⋯⋯⋯⋯⋯⋯⋯⋯⋯⋯43致谢⋯⋯⋯⋯⋯⋯⋯⋯⋯⋯⋯

4、⋯⋯⋯⋯⋯⋯⋯⋯⋯..47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49摘要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研究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吴菲菲指导老师汪力教授摘要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引导下,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理论探索与实际践行早已成为我国刑事法学界与司法实务部门关注的焦点,刑事和解已经从一个单纯的理论概念、司法理念转变成为诸多法律文件,各地司法机关纷纷作出有关刑事和解的具体规定以指导司法实践。为了帮助广大司法工作者深刻的理解刑事和解的精神,正确的理解《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和解的规定,在办案过程中准确的适用刑事和解化解刑事纠纷,本文专门对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当事

5、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详细分析,力图改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运用刑事和解办理案件时出现的解释力低下、践行力不足的现状。在和解程序适用范围方面,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限定过窄,和解程序的适用除了考虑犯罪案件本身性质、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外,在实践中还受到案由与法定最高刑期的限制;在和解程序适用条件方面,首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适用和解程序的前提,但刑事和解最终目的不在于保障刑罚权的实现,和解程序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与普通诉讼程序中的证明标准有所区别。其次,犯罪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及被害人谅解是和解

6、程序适用的必要条件,如何确认和解行为是否是在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下作出是司法机关审查刑事和解的关键。再者,双方达成和解需要存在修复受损关系的共同目的,不能单独针对赔偿问题进行和解。和解程序适用于不同诉讼阶段,首先,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适用刑事和解无实体案件处分权,可以通过扩大公安机关对和解案件处理的自由裁量权来防止违反法定程序处理案件的情况发生;其次,在审查起诉阶段相对不起诉制度在和解案件中适用率极低,可以通过放宽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简化相对不起诉审批程序来扩大相对不起诉制度在和解程序中的适用空间;再者,在审判阶段和解酌定情节内容法定化、“从宽处理”量刑标准细化,从而增加了刑事和解

7、后引起的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统一了法院的量刑标准,有效减少“花钱买刑”现象的发生。在和解程序启动前,司法机关可以引入评估机制并将刑事和解的适法性、可行性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等纳入评估范畴,案件符合和解条件的司法机关应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和解的权利,和解程序的启动权掌握在当事人手中;在和解协商程序中,首先,主要的和解模式是由司法机关主持和解,但司法机关兼具控审与调解双重职能容易发生角色冲突,应完善人民调解机制,促进刑事调解队伍走上专业化道路。其次,扩大协商程序参与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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