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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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和其他慈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慈善北京”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愿开展的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支持和促进本行政区域内慈善事业发展,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优化慈

2、善事业发展环境,健全慈善监督管理体系。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各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慈善组织直接登记】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7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主要在一定区域或社区开展资金募集、管理、使用的,可以依法向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第五条 【慈善行业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交流,加强慈善组织和慈善项目

3、的品牌建设,提升慈善行业整体发展水平。第六条 【捐赠人权利】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支持和参与慈善活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捐赠人在慈善组织中设立专项基金,可以依法享有冠名权。第七条 【公开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名义进行,并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签订书面协议,约定

4、募捐方案、募捐财产使用计划、募捐成本分担等内容。第八条【个人求助】个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发布求助信息的,信息发布个人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平台事先应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核并在发布信息时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平台接收到举报、投诉后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平台可有序引导个人与慈善组织合作,个人不得以个人求助的名义变相开展公开募捐。7第九条【承诺捐赠】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时,应当明确受赠主体及履行时限。捐赠

5、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承诺时未明确履行时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内履行捐赠承诺。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且不存在《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例外情形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第十条 【经营性活动所得捐赠】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性活

6、动所得进行捐赠的具体比例或金额以及履行时限;活动举办者对外宣传时,宣传内容要和协议约定相符;开展经营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慈善组织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向社会公众公开下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一)基本信息;(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三)公开募捐、慈善项目、慈善信托信息;(四)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7(五)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

7、民政部门依法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第十二条【慈善借款】慈善组织基于慈善目的,在符合慈善组织宗旨的前提下,可以为受益人提供与慈善活动相关的借款。第十三条 【慈善服务】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服务,保障慈善服务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本市慈善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品牌化和高效化。第十四条 【减灾救灾】市、区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搭建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活动协调服务平台,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及时发布救灾需求信息,组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有序开展慈善救灾活动。第十五条 【财政支持

8、】市、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慈善行业发展、慈善组织培育以及慈善理念传播。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并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政府及有关部门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应当将相应的管理成本纳入项目预算。 第十六条【支持扶贫济困】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扶贫济困类慈善活动的支持力度。利用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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