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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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9年第15号)(2009年4月29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2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2009年5月26日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15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

2、位按照职工工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决策、运作、监督相对分离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管委会、管理中心和监委会)和财政、审计、监察、建设、房产、劳动保障、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工作。123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管委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

3、和财政、房产、人民银行驻本市分支机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成员总人数为21人以上29人以下。管委会主任从管委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第七条管委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一年不得少于两次。必要时,由管委会主任、五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或者管理中心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管委会的决定须经管委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第八条管委会职责:(一)根据国家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批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二)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四)审议住房公积金

4、增值收益分配方案;(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管委会在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等重大事项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者通过媒体等形式广泛听取单位和职工的意见。拟订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第九条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一个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管理中心根据需要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12第十条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其职责是:(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

5、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保值和归还;(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五)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六)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七)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登记和缴存情况;(八)受理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九)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监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和缴存人负责,监督管委会和管理中心的工作。监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监委会由市监察、财政、审计、银行监管等部门代表和单位代表、职工代表及其他特邀社会人士组成。监委会成员总人数为13人以上17人以下。监委会主任从监委会

6、成员中选举产生。监委会和管委会成员不得互相兼任。监委会向市人民政府提交监督检查报告和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以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监委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第十二条监委会职责:(一)组织对住房公积金决策和运作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二)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进行监督检查;(三)公布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四)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投诉、举报;(五)协调其他住房公积金监督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工作。缴存第十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

7、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四)社会团体。第十四条外地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他处已缴存的除外。第十五条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十六条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营业执照或者设立单位的批准(登记)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分别办理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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