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肥乡县离奇交通事故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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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肥乡县离奇交通事故之我见近日,一些媒体在报纸、网络上报道了“肥乡县交警大队逻辑推定过路罐车为‘元凶’司机喊冤”、“老人车祸身亡过路罐车逻辑推定为‘元凶’”、“一桩离奇的交通肇事官司”等文章,直指河北肥乡县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本人作为该案的代理律师,全程参与了该案刑、民两个阶段的司法程序,就该案的所见所闻表达一下自己的拙见,以期读者达到兼听则明的效果。首先,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目前人民法院就民事部分的审理还未作出最终的结论,而新闻媒体报道中“逻辑推定为元凶”这种具有明显主观结论性的表述是不恰当的。本人认为,不管是媒体人、代理律师还是参与该案的办案人

2、员,都应当坚持“以事实为原则,以法律为准绳”、“让证据去说话”的原则,使人民法院在不受“舆论压力”的情况下,客观公正地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依法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经得起推敲的判决。通过司法程序化纷止讼才是最好的社会效果,而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任何人发表言论都应当慎重。其次,案件当事人郭某不负刑事责任,并不必然得出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结论。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对证据采信的标准不同,刑事诉讼中证据必须达到确凿充分的条件,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而民事诉讼中则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达到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其具有过错,比如

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的规定。本案中,肥乡县检察院对当事人郭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正是刑、民两种诉讼程序对证据采信的不同标准造成的,因此郭某不负刑事责任并不能得出其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结论。再次,过路罐车被认定为肇事车的证据确凿,喊冤司机其实不冤。罐车司机郭某在案发后矢口否认路过肇事地点,其意图掩饰事实,多天以后在强大证据面前才恍然大悟想起了在肇事时间驾车路过肇事地点,归案之前这段时间他有无毁坏交通肇事证据的行为不得而知。但事后肥乡县

4、交警大队调取肇事地点的路口四周监控资料以及手机通话记录才锁定肇事车辆,当时在场的证人也证实,在罐车通过前,道路上没有人摔倒,那辆车过去后,我见那个人(指车祸中的老人)已经摔倒了。案卷中的多种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郭某系肇事人。报道中称郭某的水泥罐车实际为军绿色,与目击证人所看到的白色或银白色有很大出入,不足以替郭某的行为开脱责任,实际上案发当时的罐车全车布满粉尘、灰尘遮蔽了车辆本身的颜色,该事实估计不被外人所知,但罐车过后,车祸老人摔倒在地的证据确凿无疑。最后,交通事故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科学的、专业性的认定过程,目前我们所知的交通事故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

5、,如高速公路上前车丢弃的废物引发后车交通事故、躲避违规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车辆装载物超宽超高引发的交通事故等案例比比皆是,这些案例证明了事故车辆并非只有碰撞相互有撞擦痕迹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本案中,虽然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认定电动三轮车把外壳上的黑色附着物与肇事罐车轮胎成分不同,但并没有明确认定罐车不是肇事车辆,是不是肇事车辆还需结合其他证据加以印证。而媒体报道中“物证结论相反,交警逻辑推理定罪”的论断,同样也带有逻辑推断的嫌疑?“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却用它来寻找光明”,想来关注该案的人们都想探究真相,鉴于该案目前还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

6、,不方便过多发表言论,案件最终结果我们拭目而待。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赵文斌律师201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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