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山镇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实施方案

茶山镇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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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茶山镇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加大土地执法和规划执法的力度,及时有效制止新增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15〕12号)以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6〕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制定本方

2、案。  一、工作目标  在镇委、镇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尊重历史、分类处理、严控新增”的工作思路,各村(社区)、各职能部门坚决落实镇政府对新增违法用地、在建违法建筑“零容忍”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强化信息互通、部门联动,及时将新增违法用地、在建违法建筑遏制在初始状态,努力实现“新增违法零增长,历史违法负增长”的工作目标。二、基本原则  (一)严控新增。新增违法用地、在建违法建筑是指当年新建、改建、扩建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各村(社区)、各职能部门-10-必须坚持严控新增原则,对新增违法用地、在建违法建筑,不

3、分地类联合执法拆除。坚决将新增违法用地、在建违法建筑遏制在萌芽状态。  (二)属地负责。明确各村(社区)为辖区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整治的责任主体,实行主任负责制,村(社区)主任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切实承担、严格履行辖区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整治的责任。  (三)部门联动。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在镇委、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承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整治的共同责任,履行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工作职责,主动完成任务分工,形成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联席会议

4、机制  我镇成立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工作小组,联合执法工作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主要研究推进全镇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工作,协调解决联合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联合执法工作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分管国土和城管工作的镇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联合执法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国土分局、城管分局、党政办、宣传办、城建办、农林水务办、政法办、财政分局、司法分局、规划所、自来水公司、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茶山医院、供电分局等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小组主要是落实镇联合执法联席会

5、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组织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联合执法工-10-作。联合执法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城管分局,由林辉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卓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国土分局等单位应抽调工作人员作为办公室成员驻点办公,负责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日常工作。联合执法工作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1《茶山镇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工作小组人员名单》。 (二)建立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巡查制止机制  1、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国土、城管部门在开展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新增违法用地、在建违法建筑,应分别当场发

6、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并立即通知镇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工作小组组长或联络员,组长立即组织国土、城管、城建、公安、司法、供水、供电等相关成员单位到违法现场开展联合执法,并以镇人民政府名义书面告知违法者于2个自然日内自行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土地原状。  2、供水、供电部门迅速作出停水、停电处理。对于发现的新增违法用地、在建违法建筑需要停水、停电的,国土、城管部门应于发现当日将情况书面报镇-10-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工作小组,联合执法工作小组应在当日内书面通知供水

7、、供电部门。供水、供电部门在接到联合执法工作小组书面通知后,应在2个自然日内向违法者发出书面停水、停电通知并实施停水、停电。遇违法者阻挠停水、停电的,应于当日通知镇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工作小组,由联合执法工作小组牵头供水、供电、城管、国土、公安、司法等部门实施强制停水、停电。  (三)建立违法用地、在建违法建筑联合执法拆除机制  违法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新增违法用地、在建违法建筑自行整改到位的,镇政府将组织实施拆除工作小组对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实施联合执法拆除和复耕复绿。实施拆除工作小组由驻村镇领导牵头

8、负总责,分管国土、城管工作的镇领导协助,成员包括联合执法工作小组各成员、属地村全体两委干部。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对于违法用地、在建违法建筑的联合执法拆除和复耕复绿。镇政府对于发现的新增违法用地、在建违法建筑,当事人在2个自然日内未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土地原状的,可自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新增违法建筑实施拆除。在组织拆除过程中,相关部门应采取拍照、录像、见证或公证等方式保存证据,列举出建筑物内合法财物清单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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