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证据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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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中对录音证据的审核认定——简析徐某诉王某借款纠纷一案罗魏斌第九期香洲区法院研究室编二00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一、基本案情2003年4月,徐某与王某在珠海市吉大一家面馆吃饭时偶然相识,之后有过几次接触。同年7月至8月间,王某以做名酒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名向徐某提出借钱,徐某通过银行转帐和交现金的方式,陆续借款6万元给王某,但碍于情面,没有要求王某写下借据。同年11月,徐某要求王某还款,但王某一直未予偿还。徐某遂于2004年5月2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借款人民币6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500元。被告王某辩称,其从未向原告徐某借过钱,如果原告确实借钱

2、给被告就应出示借据。而事实是:2003年8、9月份,被告曾与原告合伙投资做酒生意,双方各投资4万元。后来,原告要求撤回投资款,被告遂于2004年5月将全部投资款退给原告,并当着原告的面销毁了投资款收据。原告从银行转帐给被告的1万元,是原告归还其曾于2003年6月向被告借的1万元。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因手头没有借据,为支持诉讼主张,其在起诉前向被告多次电话追讨借款,并进行了录音。在起诉时原告选择了2004年4月27日11:25、4月30日9:20、16:00三份电话录音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以证实原、被告间存在借款关系。同时还提供2003年

3、7月28日中国建设银行汇款凭证及业务收费凭证、存折内页为辅助证据。三份电话录音中,双方谈话的主题是,原告向被告追讨钱款,被告均表示先支付三万元给原告,余款尽快想办法支付。2004年4月30日16:00的电话录音中有这样的对话,原告:“那我只想现在要回,我当初借你的那六万块钱。你看当初你需要钱的时候,我也是马上就给你了,不像你现在,我现在急需要钱的时候,你却没有一分钱来还给我。”被告回答:“哎呀”。接下来的对话是,原告:“第一句话,你到底想不想把这六万块钱还给我。”被告:“你看你这是说些什么话。”原告:“我只想听你说句话。”被告:“那肯定的嘛……。”20

4、04年4月30日9:20的录音中有一句:“我韬哥不是说乱七八糟……。”被告在对录音资料质证时辩称:录音是否是其本人和原告的通话,录音是否经过剪辑,时间的准确性与否,均无法确定;同时,时间过去太久,对录音(谈话)的内容,也无法确定。法庭审理中,被告承认在2003年8月收到过原告的款项40000元。平时还使用“王韬”这个名字,也有人称呼其为“韬哥”。二、审判一审法院认为,在原告称三份电话录音中受话人为被告,且对话内容对被告十分不利的情况下,被告未表示强烈反对,态度是“无法确定”,也未申请对录音进行科学鉴定,且2004年4月30日9:20录音中有一句话“我韬

5、哥不是说乱七八糟……”可以说明对话人的身份。因而决定采纳三份录音证据作为确定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的定案依据。同时,一审法院指出,原告诉称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但没有借据或收条,也没有其他直接证据和证人证明,单凭录音证据确实难以判断原、被告间的金钱往来就是借款关系。但三次录音中,被告均表示先支付三万元给原告,余款尽快想办法支付,证实了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款项。以此推断原、被告间可能存在合伙、买卖、赠与、不当得利、借款等法律关系。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的是合伙关系,其主张款项为与原告合伙投资款不能成立。被告未主张与原告存在赠与等其他法律关系,原告也未

6、主张不当得利关系,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原告借款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由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向中国联通公司调查,证实2004年4月27日11:25、4月30日9:20、16:00原告与被告确实进行了通话。二审法院还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对三份电话录音进行鉴定,经鉴定:2004年4月27日11:25的录音存在断点,已非完整;2004年4月30日9:20、16:00的录音完整,语声与被告语声同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评析生活中有不少象原

7、告这样借钱给他人却没有要求对方写借条的人,许多人是碍于情面,怕要求写借条伤了感情,为以后追讨借款留下了隐患,一旦对方不承认借款,十有八九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诉讼中出借方往往因缺少证据,而难以胜诉。本案中,三份录音证据对认定借款事实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原告如果没有三份录音证据,败诉是肯定的。录音,特别是未经对方同意的私自录音,能否作为合法证据在诉讼中使用?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之前是被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3月6日作出的《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指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

8、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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