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管理系统下属公司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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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标准正茂集团关于下属分、子公司集团管控的基本原则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甘肃正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分、子公司业务符合集团公司的总体战略发展方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甘肃正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分公司”系指甘肃正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相对独立运行的分公司;本制度所

2、称“子公司”系指甘肃正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包括:(一)全资子公司,即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二)控股子公司分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和相对控股的子公司;1、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即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所占股权(直接或间接)超过其总股权份额的50%;2、相对控股的子公司,即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所占股权(直接或间接)份额低于50%,但因股权分散或其他原因,公司对其具有实质控制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财务报表之中。第三条 集团公司委派至各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文档实用标准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层,以及集团公司各职能

3、部门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第四条 分、子公司在集团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财产。同时应当执行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第五条 分、子公司设经营管理委员会,经营管理委员会委员由集团公司直接任命。集团公司向分、子公司委派或推荐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作适当调整。第六条 分、子公司应按时召开经营管理会议,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委员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第七条 经营管理委员会形成决议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

4、议纪要报集团公司存档。第八条 由集团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被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集团公司负责。集团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集团公司经营计划在分、子公司的具体落实,同时将分、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反馈。第九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集团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或办法,对分、子公司的经营、财务、重大投资及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文档实用标准集团公司分、子公司人事管理基本原则第一条 分、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本着“合法、效率”的原则,规范用工

5、行为。第二条 非经集团公司委派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部门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分、子公司应在其任命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三条 分、子公司应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参照本地区、本行业的市场薪酬水平,制订有一定竞争性的薪酬激励制度,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第四条 分、子公司应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及时将以下信息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一)年度劳动力使用计划及上年执行情况;    (二)年度人工成本、工资总额计划及上年执行情况;    (三)部门主管人员年度薪资实际发放情况;    (四)在公司定员范围内,分、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    (五)分、子公司应制定员工

6、招聘录用、辞退及日常管理办法;    (六)其他需要报备的人力资源管理相关信息。第五条 集团公司委派到分、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忠诚地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作出的各项决议和决策。第六条 文档实用标准集团向分、子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集团公司分、子公司财务管理基本原则第一条 分、子公司应健全会计机构设置,并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第二条 集团公司对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集团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制度。上述归口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一)财务会计人员招聘与使用

7、;    (二)资金统一调度。除预留日常生产经营周转资金之外,剩余资金全部上划到集团银行账户;    (三)财务会计岗位设置;    (四)对财务会计人员的监督与考评;    (五)融资行为;    (六)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三条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实行委派制,被派往控股子公司的财务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程序更换财务主管;如确需更换的,应向集团公司报告,经集团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委派。第四条 分、子公司在银行开设账户由集团财务部统一管制。原则上一正三辅,即一个基本结算账户,三个辅助结算账户

8、。确因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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