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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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昌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宜昌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的作用,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宜昌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水域(以下简称VTS水域):即长江干线左岸镇江阁与右岸孝子岩联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50公里)至长江干线左岸陈家河与右岸巫石铺联线(长江中游航道里程614.00公里)之间的水域。在VTS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

2、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宜昌海事局是监督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规定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客船、旅游船、危险品运输船舶和2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队)在通过以下报告线前,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向VTS中心报告船舶动态:(一)上行船舶为宜昌长江公路大桥;(二)下行船舶为镇江阁与孝子岩联线;船舶动态报告的内容为船名、船籍港、船舶种类、船舶尺度、水线以上最大高度、实际吃水、始发港和目的港、船位、装载情况以及VTS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第五条下列情况下,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船舶还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向VTS中

3、心报告船名、船位、航行动态和VTS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一)在VTS水域内始发;(二)在VTS水域内靠离码头、系离泊和锚泊前后;(三)在VTS水域内试航前。第六条船舶在VTS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者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VTS中心报告。第七条船舶发现VTS水域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VTS中心报告。第八条VTS中心与船舶之间的通信所使用的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第三章船舶交通管理第九条船舶在VTS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长江

4、中游分道航行规则(试行)》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其他有关航行和避让的特别规定。第十条船舶在VTS水域内航行时,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遵守有关限速规定,并与周围船舶和设施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第十一条VTS水域内航行和停泊的船舶,其尺度以及靠泊尺度等应符合有关限制性规定。第十二条船舶在VTS水域内锚泊、靠离泊作业应遵守有关规定。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内和禁止锚泊的区域锚泊,紧急情况下锚泊必须立即报告VTS中心。第十三条船舶在VTS水域内进行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批准的区域内进行,进入或驶离作业水域应向VTS中心报告。第十四条VTS中心应根据交通流量、通航环境情况实施交通组织。VTS中心实施交

5、通组织时,有关船舶应当按VTS中心指定的先后顺序、航速和航路行驶或在指定水域停泊。第十五条VTS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时,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应服从VTS中心指挥,全力进行救助。第四章通信联系第十六条甚高频无线电话09频道为船舶在VTS水域的报告频道,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为船舶之间的联系频道。第十七条船舶在VTS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和09频道上守听,接受VTS中心的询问并如实回答。第十八条当VTS水域发生紧急情况或者其他可能严重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情况时,VTS中心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和09频道实施交通指挥或者安全信息播发。第十九条

6、船舶在非紧急情况下不得打断正在规定频道上进行的报告,禁止在规定频道上进行与航行安全无关的通话。第五章船舶交通服务第二十条VTS中心应在VTS水域发生异常情况或恶劣气候时播发安全预警信息。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随时提供水文、气象、航道等安全信息。第二十一条下列情况下,VTS中心应船舶请求可为其提供助航服务:(一)船舶航行困难时;(二)气象条件恶劣时;(三)船舶助航设施出现故障或损坏时。第二十二条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者发出警告。第二十三条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请求,VTS中心可为其传递打捞或清除污染等信息和协调救助行动。第二十四条应船舶或

7、者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请求,VTS中心可为其提供本规定第五章规定以外的其他服务。第六章附  则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的职责关系。第二十七条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安全或危害水域环境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和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定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VTS中心。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二〇一八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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