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法律法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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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法规1.法律体系基本框架1)宪法及其相关法:《人大组织法》、《政府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国籍法》、《选举法》、《自治法》。“三组国自选”2)民商法:调整公民法人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包括:“合物公招侵责”3)行政法:“三行二城一环一建”4)经济法:“土标税反统,预审多采节”5)社会法:“劳安矿病残”6)刑法7)诉讼法2.法的形式: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属于法的形式1)宪法2)法律:带“法”字。《招标投标法》3)行政法规:带“条例”二字,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带“地名+条例二字”。《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l地方性法规:省自辖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省自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较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由较大市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l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5)部门规章:带“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由各部委制定,各部门首长签署命令公布。6)地方政府规章:带“地名+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由省自辖地方政府制定。7)国家条约3.法的效力层级: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本级及下级地方政府规章2)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3)

3、特殊情况:l法律: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l行政法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l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①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制定机关裁决②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直接决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③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l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4.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构成了建设法的主体,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4、5.法人:1)法人是具有民生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l依法成立l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l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l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后者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4)有独立经费的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6.项目经理不具备法人资格,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项目上的管理者和代表人,其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7.代理1)代理的种类:l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l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l指定代理:根据法院和有关单位指

5、定的代理人。2)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即转包行为)3)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4)代理行为终止的情形:l代理期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l被代理人取消代理或代理人辞去委托l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l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5)工程建设代理存在两个法律关系:l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l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6)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的,视为同意。7)无权代理的三种形式: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8)表见代理:虽行为人(即代理人)无权代理,但其行为足以造成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比如,某人

6、辞职,却拿着原公司的合同与不知情的第三人签订)l表见代理需具备的条件:①需存在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②需本人(即被代理人)存在过失③相对人(即第三人)需主观善意不知情8.物权:1)物权特征: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排他权2)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l所有权:包括占用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处分权是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的核心l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城市市区的土地归国家,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规定属国家外,其余属农民集体,宅基地、自留地属农民集体。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7、:采用出让或划拨(后者国家严格限制)③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3)不动产物权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船、飞机、机动车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9.债权制度:1)债权具有相对性:债权主体、债权内容、债权责任的相对性。“责主内”2)无因管理:没有义务也没有受他人委托而自觉为他人管理实务的10.知识产权:1)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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