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区优奕培训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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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萧山区优奕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杭州市萧山区优奕培训学校。第三条 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第五条 学校自愿接受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学校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衙前路321号2、3层。

2、第二章  办学机构第七条 学校业务范围为业余非学历文化教育;办学规模:学校建筑面积505m2。第八条 办学层次:初级、中级,拟开设课程:语文、数学、英语、科学、阅读写作、铅笔书法、硬笔书法、国画、艺术类课程。招生对象:小学1—6年级、初中1—3年级愿意参加文化教育培训的学生。第九条办学形式:业余、短期培训。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十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第十一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3人:由项佳佳、童妙来、汤雅美组成,其中童妙来、汤雅美均从事教育10年以上。第十二条  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

3、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第十四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二)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五) 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第十六条  董事会

4、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项佳佳;副董事长2名,分别是童妙来、汤雅美。第十八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第二十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

5、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第二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第二十二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

6、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二十五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第二十六条 

7、 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第四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项佳佳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处罚。(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二十九条  学校资产来源:举办者出资。学校出资情况如下:项佳佳出资人民币100万元,以现金形式出资;资金均已全部到位。第三十条  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

8、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第三十二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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