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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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二、办理依据(一)《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升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5〕27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制定地方试试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

2、15〕57号)要求,省政府决定,2015年第二批削减升级行政审批事项54项,其中,取消10箱、下放或委托实施25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1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18项。取消事项中涉及修订地方性法规的事项1项,省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后公布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6-潍坊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三楼高层次人才服务区高技能人才窗口四、办理条件(一)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国家事业单位投资办学,须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投资办学,须向对其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

3、机构履行备案手续两个以上社会组织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二)应当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可合法独立使用的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自有培训场所的,应当具有相应产权;租赁或借用培训场所的,应当有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有效协议,且租赁期自申请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理论课集中教学场地应达500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教室五间以上;实训场地应当能满足实习教学的需要,符合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培训项目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当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开设社会通用性的培

4、训项目,其培训场所应当达到相应当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三)-6-应当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设施、设备。主要的培训设施、设备应当自有;其他确需租赁的大型贵重培训设施设备(一般指单件价值净值10万元以上的设施设备),应当具有有效的租赁协议,且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培训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实训工位充足,能满足培训需要。开设社会通用性的培训项目,其培训设施、设备应当达到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四)应当有一定规模的培训能力,所开设的培训项目应当不少于2个,基本办学规模(指同时培训可容纳学员量)不低于200人

5、。(五)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严重违规办学记录,且年龄不超过65岁。(六)应当根据办学规模配备有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财会管理人员。专职教务长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财会人员从业资格。应当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6、(七)-6-应当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符合任教资格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应当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兼职教师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原则上所聘兼职教师在本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兼职任教不超过2家。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业理论教师和专业实训课教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应当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职业(工种)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实训课教师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关职业(工种)高级以上职业资格,且职业资格等

7、级应当高于执教职业(工种)等级(执教最高等级职业(工种)的教师应当取得该职业(工种)等级职业资格2年以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可以根据专业技能培训的需要,聘请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和高级技师以及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任教。  (八)应当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当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当通过专家论证,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九)应当制定办学章程,建立相关管理制度。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培训教学管理制度、教职工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

8、、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办法、培训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等。(十)-6-应当有相应的办学资金,并有固定办学资产。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设立的,拟设立的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机构固定资产不少于50万元(经本省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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