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湖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ID:34921811

大小:43.0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9-03-14

湖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_第1页
湖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_第2页
湖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_第3页
湖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_第4页
湖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湖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2、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3、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1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

4、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5、。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的内容,并确定人员具体管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根据需要设置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已婚育龄人员或者负有计划生育协助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12  第十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公民、法人

6、或者其他组织聘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或者将房屋出租给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并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根据受教育者的特征,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

7、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和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评先授奖和晋职晋级。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

8、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1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