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道路命名工作规范

潍坊道路命名工作规范

ID:34922131

大小:26.04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3-14

潍坊道路命名工作规范_第1页
潍坊道路命名工作规范_第2页
潍坊道路命名工作规范_第3页
潍坊道路命名工作规范_第4页
潍坊道路命名工作规范_第5页
资源描述:

《潍坊道路命名工作规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潍坊市道路命名工作规范第一章依据及适用范围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镇道路名称管理,提升城镇道路命名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市道路命名管理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辖区内的道路命名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本规范负责辖区内道路命名、更名的审核及标准地名的监管工作。第三条本市范围内道路命名要严格遵循“名副其实、规范有序、好找好记、彰显文化”的基本要求。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域范围内城镇道路的命名、更名、使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第二章专名、

2、通名规则第五条城镇道路名称词语结构由专名加通名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比如,潍州路,潍州为专名,路为通名。第六条道路通名的划分:7(一)我市道路通名等级通常分为两个等级:一级为“街”“路”;二级为“巷”“胡同”。潍坊市区范围道路命名遵循传统习惯和“名实相符”原则,一般不用“大街”“大路”作通名。(二)快速路、主次干道及其支路用街、路作通名;城镇居民生活便道及规模较小的道路可取“巷”“胡同”为通名。潍坊市区范围内,新建或规划道路名称,南北走向通名采词为“路”,东西走向采词为“街”;倾向于南北或东西的道路,按道路的倾向程度参照使用。第七条道路专

3、名采词的要求:(一)区片系列道路规划名称要体现层次化、序列化。(二)体现丰富健康的文化内涵。(三)反映地理特征,增强指位功能,方便社会使用。(四)主、次干道及其以下道路不用纯数序语词。但街路网较密集的地区,允许使用主街路名称加数序派生的方法,产生小街、巷名称。即以主要道路的专名语词(或词根)作为公用专名语词或词根,并配以数序组合成专名,命名小街、巷。7(五)次要街路采用以与之相接的主、次干道专名派生命名时,一概按“从东、南”的规律。即东西走向的次要道路,采用与其东端相接的主、次干道的名称派生;南北走向的次要道路,采用与其南端相接的主、次干道名

4、称进行派生。第八条道路专名采词导引:(一)以地名环境特征命名。若片区的道路名称已形成规律或特色,则新增道路的命名一般延续其规律和特色。(二)以当地老地名命名。借助当地老地名派生命名道路名称。(三)描述道路的地理位置、环境。根据道路所在地理位置,环境特色,采用描述的方式命名。(四)来源于体现潍坊地域文化相关的古诗词、著作。从古代的诗词著作中选用合适的字词来命名。这种命名方式要注意所选诗词或著作要与无名路所在区域有关联。(五)高速路因其空间结构特殊性,贯穿城区部分不作再次命名;国道、省道贯穿城区部分可适用以上要求。(六)规划道路名称已被熟知并习惯

5、使用的,一般不再另拟名称。7第九条道路命名禁止商业化冠名,不得用企业名称或商标、品牌作道路专名命名道路。第三章道路分段命名及重名调整第十条道路分段命名的原则:(一)道路断面形式一致且走向基本相同的一条连续道路,一般以同一名称命名。(二)快速路、主干路及次干路的长度在10公里以上的,或者有明显的自然地理实体作分界线,可以主要道路交叉口或自然地理实体为界进行分段命名(中心城区多以白浪河为界)。各段位应选择方位词(东、西、南、北)表示。表示段位的方位词,应置于专名之后,通名之前(如“胜利东街”等)。(三)低等级道路与高等级道路相交,致使道路断面或路

6、口形式发生明显变化的,可以明显分界点为界,对该低等级道路分段命名。(四)道路弯度过大,走向发生明显变化的,应进行分段命名(如健康街—安顺路等)。第十一条道路重名调整的原则:(一)优先保留高等级道路名称。(二)优先保留较长道路名称。(三)优先保留使用时间较早道路名称。7(四)优先保留更改成本较高道路名称。在具体使用中按照以上顺序优先保留道路名称。第四章道路命名更名审批程序第十二条区及市属开发区道路命名更名审批程序(一)跨区(开发区)城市道路(含规划道路)的命名。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建成交付使用前,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市民政局会同属地民政部门和

7、市级有关部门提出方案,并组织评审论证后,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二)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实际管辖区域)非跨区城市道路的命名。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建成交付使用前,向属地民政局提出申请,属地民政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形成初审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组织评审论证后,形成最终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三)市属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命名。7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建成交付使用前,向开发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开发区民政部门会同开发区有关部门及其属地区民政局协商,并征求开发区管委会及属地区人民政府意见后,形成命名方

8、案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组织评审论证后,形成最终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四)区、市属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域之外街道办事处驻地道路的命名。街道办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