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度第2次智慧财产实务案例评析座谈会议纪录

100度第2次智慧财产实务案例评析座谈会议纪录

ID:34944787

大小:116.50 KB

页数:31页

时间:2019-03-14

100度第2次智慧财产实务案例评析座谈会议纪录_第1页
100度第2次智慧财产实务案例评析座谈会议纪录_第2页
100度第2次智慧财产实务案例评析座谈会议纪录_第3页
100度第2次智慧财产实务案例评析座谈会议纪录_第4页
100度第2次智慧财产实务案例评析座谈会议纪录_第5页
资源描述:

《100度第2次智慧财产实务案例评析座谈会议纪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100年度第2次智慧財產實務案例評析座談會議紀錄壹、時間:100年04月06日(三)下午2:00貳、地點: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1703研討室叁、主持人:謝銘洋教授(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記錄:廖培穎肆、出席人員:各界代表(依姓名筆畫排序)--王惠玲顧問(TIPA智慧財產培訓學院)、李素華教授(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系)、李崇僖教授(中原大學法律系)、何愛文律師(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林希彥科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林欣蓉法官(智慧財產法院)、林發立律師(萬國法律事務所)伍、討論題綱:專利權歸屬之爭議與認定專利權之權利歸屬,涉及何人為專利

2、之申請權人並享有專利權,其在專利法上有著根本之重要性,於工商發達、交易頻繁的今日社會,發展出許多值得探討的議題,實務上亦不乏有許多案例。這次座談會,我們特別篩選出智慧財產法院有關專利權權利歸屬之判決,並加以整理,以作為討論之基礎,並藉以探討司法實務對於在僱傭關係、出資聘用以及共同創作等關係中申請權人的認定。討論之重點,將集中於下面幾個議題:茲舉下列10件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做為參考:1.智財法院99年度民專上字第3號2.智財法院97年度行專訴字第43號3.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3年度智上易字第6號4.智財法院98年度民專訴字第153號5.台

3、灣高等法院97年度智上易字第3號6.智財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48號7.智財法院98年度民專上字第39號8.智財法院98年度民專更(一)字第1號9.智財法院97年度民專訴字第00013號10.智財法院97年度民專上字第17號【討論題綱】(一)專利申請權人,依我國專利法第五條,原則上指發明人、創作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惟在複雜、多元的合作模式中(例如是否有共同創作之情形),如何判斷何人為真正發明人或創作人?31(一)按我國專利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觀之,發明人或創作人係受僱人亦或是受出資聘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新式樣,其專利

4、申請權或專利權歸屬並不相同,前者原則上歸屬於僱用人;後者原則上則屬發明人或創作人。考其立法意旨,該差異應在於發明人或創作人有無受工作上之指示、監督。惟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未必清楚明確,於實際案例上應如何判斷當事人間是否具有指示監督關係,亦或僅具資金上之協助合作?(二)承上,由同條及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亦可觀察出立法者有意區別僱傭關係中「職務上」及「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究應如何具體界定系爭發明為「職務上」或「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又何謂第八條第一項但書之「利用僱用人資源或經驗」?應如何判斷?(三)專利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依第一項及前項

5、之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僱用人或出資人者,發明人或創作人享有姓名表示權。」則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發明人或創作人時,其是否仍享有姓名表示權?即專利權歸屬與姓名表示權之間的關係為何?陸、會議紀錄:謝銘洋教授:我們今天要討論的主題是有關專利權歸屬之爭議與認定,因為我們發現其實權利的歸屬很重要,往往會構成舉發或撤銷的事由,對於專利侵權訴訟也會有些影響,在行政救濟方面也有些案件事關於權利歸屬的問題。這次我們蒐集了十個判決,有些是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有些則不是,目前有關的案件數量並不是很多,但我們可以更深入地去探討裡面的問題,現在先請

6、助理來幫我們做個簡報。廖培穎同學:各位老師好,我們今天的主題是「專利權歸屬的爭議與認定」,十個案子分為三個大類,第一大類是有關有關僱傭關係與出資聘用的認定:1.99年度民專上字第3號,法院認為,觀諸系爭合作契約書之全文,上訴人全葳公司與醫電科技公司合作開發與銷售之標的為「6mm工業用內視鏡」,業已載明合作開發之項目、規格及內部構造,且合作之內容既係將醫電科技公司之相關研發成果加以商品化,醫電科技公司因此授權上訴人「使用、實施、重製、修改」其研發成果,且同意上訴人「販賣、使用或實施」其研發成果所製造或組裝之產品。因此,系爭合作契約書第七條

7、所稱「『本研發成果』所可能獲得之專利權」應包含研發成果之商品化過程中所生之發明、新型及新式樣專利權。丙○○最後係根據被上訴人醫電科技公司所提出的外觀設計草圖架構,協助將內部機構件製作完成,被上訴人醫電科技公司根據合約完成開發案,並提供完整的工作用內視鏡產品原型機給上訴人全崴科技公司。上訴人辯稱系爭專利丙○○尚在上訴人僱31用期間所完成,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自歸屬於上訴人云云,自非可採。2.97年度行專訴字第43號,法院認為,原告主張系爭機器之研發、創作是由甲○○出資乙節,按著作權法第12條、專利法第7條第3項等規定,無論是著作權或新型專

8、利權,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原則上仍歸真正創作者所有,而非歸出資者。經查,甲○○除曾委由戊○○先後以僑邦公司名義,分別以新臺幣65萬元、83萬元之價格向參加人經營之準晟公司購買第一代及第二代油壓成型機各一台外,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