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社团处罚权制度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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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页眉体育社团处罚权制度研究*本文为国家体育总局课题“我国体育社团的法律调整”(项目号:1173SS07130)的阶段性成果。陈晓军*陈晓军(1972-),男,汉族,山东莱芜人,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山东泰安271018)摘要:在并非法律授权或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体育社团的处罚权属于一种私权力,与行政处罚存在较大的差异。体育社团处罚权包括声誉罚、财产罚、资格罚等类型,而就体育社团处罚权的救济方式问题,应综合体育社团是否具有垄断性、处罚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行业自律还是社会公益、该处罚权属于何种权利范围等多种因

2、素来最终确定。关键词:行业协会私法法律救济体育社团的处罚权问题在我国一直备受争议,争议的主要问题集中在体育社团的处罚权是否应当置于司法审查的范畴之下,体育社团的处罚权与行政处罚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等方面。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在立法和理论上都未能较好的解决这些问题,导致我国体育社团的处罚权性质问题始终处于模糊的状态,这种状况的存在不仅损害了体育社团内部的运行秩序,而且也使得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不能获得有效的救济。因此,深入地研究体育社团的处罚权制度,对于我国体育运动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体育社团处罚权的法律性质体育社团作为社团组织的一种类型,从理论上

3、讲应当具有一般社团组织的共同特征,也就是自发性、民间性和自律性的特征。但是,在我国体育社团却不能仅仅从标准的社团产生的一般特征进行观察。对于诸如中华体育总会、中国足球协会、篮球协会等组织,这些组织的设立不仅要满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而且必须按照由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条件设立,而按照该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体育总局依法负有业务指导和管理职责的社团,包括国家体育总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由国家体育总局发起成立的全国性体育协会、学会、研究会、联谊会、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地方性体育社团以及机关

4、、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成立的群众性体育组织不适用于本办法。可以说,目前我国的大部分全国性体育社团组织都是带有浓厚官方背景的社团组织,这些社团组织或者由国家体育总局发起设立,或者是又国家体育总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这些组织往往享有部分行政职能,属于“准政府组织”。对于这类具有官办色彩的体育社团组织,如果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团的界定进行审视,会发现它们并不符合社团组织自治性的基本特性。这种状况的存在也是我国目前学术界呼吁进行社团体制改革的主要原因之一。全国性体育社团尽管在数量上不多,但却是最为重要的一类体育社团,而且这类社团

5、的官办色彩....页脚...页眉较重;一般的体育社团数量庞大但大多没有广泛的社会影响,此类社团最符合自发性的要求。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对于具有官方背景、带有准政府组织色彩的体育社团,理论上、立法上应当如何界定?有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这类社团不符合一般对社团自治性的常识性要求,因而在理论研究和立法上应该把这类社团组织排除在外。这样的观点虽然保证了社团概念和体系的完整性,但是这样做的结果必然出现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局面,造成理论无法解释实践的尴尬局面。因此,对于我国体育社团组织的界定,就不能完全依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来进行。笔者认为:即使大量官方背景的

6、社团组织对于社团的自发性构成了一定意义上的颠覆,这些组织仍然体现出一般社团的多数基本特征,如以会员意志为中心,组织性质的非营利性等,仅因发起人的不同而否认官办社团的社团组织属性,不无偏颇。对于按照一般社团组织自治性特征产生的体育社团组织,是否具有自己独立的处罚权?如果说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的依据是行政法的规定,那么一般体育社团对其成员进行处罚的权力又是源于何处呢?博登海默认为:私有企业和其他社团在今天也都拥有有关调整公司内部关系的公司社团章程和细则的权力,且法院也常常承认这些章程与细则可以决定此种团体成员的权利与义务……政府法律仍留下了大量的真空领域,而

7、这些领域则必须或能够通过行使私性或准司性的立法权力予以填补。诚然,这些未占领因国家的许可而在今天仍然存在着,而且能够在宪政制度范围内用公共法则加以填补;但是这一事实并不能消解这些领域的自主性质,只要国家的一般性法律未限制这些领域中的大量私性权力。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22-423页。显然,一般体育社团组织处罚权的行使均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该处罚权就应当与行政机关的处罚权有着本质的区别。关键的问题在于,具有较强官方背景,并非按照私法自治原则设立的全国性体育社团组织,其处罚权是否就属于行政处

8、罚,因而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主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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