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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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动物诊疗行为,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动物防疫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动物诊疗是从事动物疾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兽医活动。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工作,其所属的动物诊疗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动物诊疗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公安、工商、环保、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动物诊疗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取得畜

2、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并按规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禁止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第六条 设立动物诊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选址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距离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宾馆、饭店、商场等公共服务场所和畜禽养殖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二)、诊疗场所应当设有独立对外出入口,其他出入口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或院内;(三)、具备2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动物诊疗人员;(四)、具有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并设有布局合理的专门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五)、具备动物保定、手术、消毒、冷藏、

3、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动物诊疗设施和必备的兽药;(六)、有动物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七)、市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医院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二)、(五)、(六)、(七)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并设有布局合理的专门诊疗室、手术室、病房、药房、化验室、X光室或B超室、隔离室等设施;(二)、具备4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动物诊疗人员。第八条 申办《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向市或者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按照统一

4、格式填写的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三)、拟聘用的动物诊疗人员的相关材料;(四)、诊疗场所的方位图,室内布局平面图及产权材料。第九条 在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范围内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其《动物诊疗许可证》由昆明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在其他县(市)区范围内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其《动物诊疗许可证》由所在地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如下:(一)、办理部门在收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二)、办理部门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动

5、物诊疗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及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在许可证发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的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向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工作。第十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许可期限届满继续从事动物诊疗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许可延续手续。凡无变更事项、无违法纪录的,有发证部门将旧证换为新证;凡不符合换证要求的,由发证部门收回其许可证。第十一

6、条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执业地址、执业项目和执业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第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按照许可的执业地址、项目和范围执业;(三)、使用规范的动物诊疗病历登记表、诊断证明、处方笺、兽药进出登记表等格式文本,并建立动物诊疗病历档案;(四)、按照国家有关兽药管理规定使用兽药;(五)、发现患有重大动物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动物时,应当立即向当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

7、有效控制措施;(六)、病死动物及医疗废弃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七)、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服从畜牧兽医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参与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八)、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动物疫情调查和监测工作。第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已界定为重大动物疫病疫区内的染疫动物进行治疗;(二)、转让、涂改、伪造《动物诊疗许可证》;(三)、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四)、销售假劣兽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兽药;(五)、使用假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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