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ID:35002389

大小:671.63 KB

页数:44页

时间:2019-03-15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_第1页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_第2页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_第3页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_第4页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_第5页
资源描述: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为规范物业管理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青海省实际,我厅制定了《青海省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

2、厅。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2月19日-44-青海省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青海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新建物业前与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3、。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城乡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4-(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信息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4、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合格的计量表具;(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四)道路、车位、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六)住宅小区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与施工工地之间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隔离设施;(七)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场查验前2

5、0日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工程竣工资料、规划设计资料、设施设备资料及其他物业管理必需的资料,为现场承接查验提供技术标准和参照依据。第六条物业承接查验准备工作应按照以下次序开展:(一)制定承接查验方案,确定查验顺序、进度、查验标准以及查验流程;(二)准备承接查验记录表格、查验清单以及检验设备;(三)组建承接查验小组。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承接查验小组,可以邀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技术人员、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和业主代表参加。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当参照《青海省

6、-44-物业承接查验资料(推荐文本)》(附件1)和《青海省物业承接查验内容(推荐文本)》(附件2)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逐项进行现场查验,并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调整查验内容。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在承接查验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规划设计、建筑安装标准等问题时,应当在《青海省物业承接查验资料(推荐文本)》(附件1)、《青海省物业承接查验内容(推荐文本)》(附件2)以及其他资料中逐项记录有关情况,提交建设单位确认,明确整改时限。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复验合格后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无法在短

7、期内完成整改但不影响正常使用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也可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第九条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交接义务,导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15日内办理物业项目交接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建设单位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质保期内的保修服务,保修项目和费

8、用由双方约定。第十一条前期物业承接查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44-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新建项目业主专有部位接收查验由建设单位和业主共同进行。物业服务企业可对专有部位水、电、暖、气、网络等设施设备进行重点抽查,抽查比例在10%以上。对专有部位的抽查结果不作为物业服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