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监禁刑减刑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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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页眉.非监禁刑减刑制度研究非监禁刑减刑制度研究社区矫正视角下的非监禁刑减刑制度研究内容提要:作为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制度已经由新修订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予以明确定位。对于社区矫正对象这部分特殊人群通过减刑方式的刑罚调控来促进其改造自新,存在可行性和必要性。我国现行的减刑制度体系主要是围绕监禁刑来设计的,就已经开展的非监禁刑减刑司法实践来说,尚处于摸索阶段,缺乏理论和制度支撑。刑法谦抑思想为社区矫正对象非监禁刑减刑提供了法理内核、功能导向以及解释论依据。在非监禁刑减刑制度的构建中,必须解决好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两种基本刑罚观的冲突,同时还

2、要体现出人权保障的理念。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一是要改变传统监所减刑的书面审理方式,采用听证审理的基本模式,以满足最低程序公正标准的正当法律程序要求。二是要在刑法减刑条款的一般规定统摄下,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形态,依法区分不同的减刑条件并予以相应的细化。三是要合理分配司法职权,明确社区矫正机关的法定非监禁刑罚执行机关地位,由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启动减刑程序。还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将检察监督的关口前移,确保司法公正。全文8000字。前言页脚..页眉.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

3、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作为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大变革,成为推进司法改革进程的热点之一。我国于20xx年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xx年将其纳入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范围,20xx年进入全面试行阶段,20xx年以后先后由刑法修正案(八)和修订后的新刑事诉讼法在立法层面上予以明确定位。社区矫正对象被确定为五种情形的罪犯: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

4、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对于社区矫正对象这部分非监禁刑服刑人群的减刑司法实践也在北京、江苏等各地相继展开,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社区矫正减刑制度的理论基础,挖掘其功能和价值,进而对其未来的规范进路和实践导向作出判断。一、刑法谦抑:非监禁刑减刑的理论基础(一)刑法谦抑构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理内核二战以后,世界各国的刑事政策朝着”轻轻重重”两极化方向发展,对于重大危险犯罪采取严格的刑事政策,对于轻微犯罪采取宽松的刑事政策。与此相适应,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以宽严相济为核心内容,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宽严

5、相济刑事政策是惩办和宽大相结合的传统刑事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以刑法的谦抑性为其理念基础。刑法谦抑是现代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与刑法滥用相对应,要求刑法应当力求以最小的资源投入,取得最大的社会效益,体现出紧缩性、补充性和经济性。刑法谦抑包含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两种基本途径。非刑罚化要求限缩刑罚,包括了刑罚轻缓化,本质在于刑罚非监禁化。社区矫正适用的非监禁刑罚方式本身就是刑罚谦抑的体现,所针对的对象处于社会危害性较小或处于可控制的状态,大多数能够通过矫正在较短的时间内消除残留的危险性,对此适时的通过减刑进行轻缓化的刑罚调控,也正是谦抑理念

6、下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深入体现。(二)刑法谦抑突出社区矫正对象减刑的再社会化功能页脚..页眉.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来说,刑罚就是促进罪犯再社会化的过程。由于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必须对罪犯进行改造使其放弃旧有行为方式而采取新的与从前完全不同的新生活方式,使其再社会化以此防止再次危害社会。再社会化既有监所改造的压制性形式,也包括社区矫正参与性形式。社区矫正由于是在不脱离社会基础上的改造,主动性、针对性强,属于再社会化的高级形式。而减刑是行刑司法对罪犯改造行为的肯定评价,具有正面反馈的鼓舞功能,形成进一步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内在激励。与监所服刑相比,

7、矫正对象处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虽没有被剥夺人身自由,但却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对于矫正对象来说,减刑不仅仅是对其形式上的肯定评价,而是完全人身自由的实质恢复。减刑不仅有助于被减刑对象的再社会化,也会对其他的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产生正面的行为导向,促进他们更加积极的重新融入社会。(三)刑法谦抑提供非监禁刑减刑的解释论依据现行刑法规范下的减刑体系主要是围绕主刑和监禁刑设计的。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12非监禁刑减刑

8、制度研究第2页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在包含管制的非监禁性质主刑情形下,仍然把认真遵守监规纳入减刑的一般规定之中,监禁刑调控色彩浓厚。对于非监禁刑的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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