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场提升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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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钦州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129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5〕78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6〕117号),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

2、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重要讲话精神,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以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为着力点,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问题,全面放开养老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加快建立起与全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以社会力量为主体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逐步满足全市老年人口养老基本需求。二、预期目标到2020-13-年,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机构公建(公办)民营改革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初具规模,养老服务和产品比较丰富,供给结构趋于合理,各县区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护理型

3、床位占总数30%以上。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健全,行业标准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三、工作任务(一)深化改革,放开市场1.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先照后证”制度,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审批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后,在辖区民政局(社工局、行政审批局)申请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市外资本在我市举办养老机构与本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市民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优化审批流程。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

4、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可向民政、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申请直接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13-(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服务

5、收费管理机制。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监管和价格水平监测分析;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按非营利原则区分政府兜底保障对象和社会服务对象,实行政府补贴、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含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市物价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4.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

6、体系。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的养老服务企业实行优先办理、简化流程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市民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金融办,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补齐短板,着力提升城乡养老服务质量-13-1.加快公建(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改革。推动政府全额或部分投资兴建的养老设施实施公建民营和公办民营改革,有步骤地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专门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企业。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独资

7、、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公建民营和公办民营养老机构(含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享受民办养老机构相关补贴政策。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公办(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要将服务项目辐射到社区居家养老,同步为社区居家养老的老人提供相应的养老服务。(市民政局牵头;市卫计委、市文新广电局、市体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逐步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在全市范围内分期分批设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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