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国家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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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家界市国家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张家界市国家税务局的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张家界市国家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2.项目编号:HNXXZC2016-5913.项目基本概况:本项目为张家界市国家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建筑面积7748.27㎡。本次采购的维修内容包括室内装饰工程、拆砌修补工程、屋面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弱电工程、消防工程等,具体内容详见蹉商文件中的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以工程量清单为准。采购项目预算(即招

2、标控制总价):509.39万元(人民币)。二、供应商资格条件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条件(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1)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持有经年检合格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修装饰

3、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同时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施工的能力;(2)本项目的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参照湘建建〔2015〕57号文配备(本项目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不少于4人,其中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且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其他人员应持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其中安全员另须提供C类安全生产考

4、核合格证),岗位资格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供应商一致;湖南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二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湖南省内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在建工程情况和湖南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在湖南省内在建工程情况以开标当日“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上公布的结果为准)。注:经过报名确定的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所有人员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允许更换。否则,响应文件将被拒绝。(3)湖南省外企业须按照湘建建【2015】190

5、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或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蹉商。三、获取磋商文件说明1.获取时间: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北京时间,下同)。2.获取地点:采购代理机构(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479号建鸿达现代城1801室)。3.获取方式:持有关证明文件购买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400.00元/份,售后不退。4.获取磋商文件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拟任项目负责人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

6、及以下证明文件的彩色影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购买磋商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年检合格的社保登记证、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与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职称证、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其他人员岗位证书、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所有人员无在建项目承诺书(原件)及近一年(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在供应商单位交纳社保的证明、省外企业的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或《入湘登记证》等。四、响应文件提交信息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16年11月3日9时30分2.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6年11月3日9时30分3.响应文件提交地点:采购代理机构会议室(长沙市芙

7、蓉中路一段479号建鸿达现代城1801室会议室)五、联系事项采购人:张家界市国家税务局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新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赵先生、李先生    联系人:段得前陈永骏电话:1397440989113907442328  电话:0731-84452269地址: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路10号  地址:长沙芙蓉中路一段479号建鸿达现代城1801室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名称:张家界市国家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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